會議日期:112年12月7日
開會時間:18:30
主席:徐議長鉉捷
紀錄:林秘書長采頤
出席人員:
徐議長鉉捷
商副議長芷芸
潘議員慈
曾議員宣凱
葉議員宗諭
陳議員昱安
王議員冠人
李議員孟叡
林議員學廣
許議員育榤(請假)
涂議員筱萱
王議員姿云(請假)
陳議員語佳
周議員瑜芳
列席人員:
三峽校區學生會邱會長奕翔
三峽校區學生會陳副會長怡瑾
三峽校區學生會曾秘書長翊揚(請假)
三峽校區學生會學權部呂部長佳倪
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學生代表鄧被提名人妤姿
黃學生法官振
張學生法官景程
黃承辦人聖恩
本會林秘書長采頤
本會吳會議助理冠穎
報告事項:
一、確認議程:
曾宣凱議員提案。
案由:
變更本次會議議程,納入24屆北大峽議字第49號【提送「112年度第1期間學生法庭預算案」,請審查】於本日議程第三案之後。
辦法:
納入本次議程第三案之後。
決議:
全案2人附議,共識決照案通過。
提案及決議:
第一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1號
案由:
爰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敬請大會審議。
說明:
本案經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待兩校區通過後公布施行。
辦法:
敬請大會依職權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二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7號
案由:
提請追認鄧妤姿為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學生代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第六條提請追認鄧妤姿為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學生代表,並檢附人事資料,提請議會行使同意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辦法: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被提名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被提名人鄧妤姿人事案。同意票11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三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第42號
案由:
學生法庭第一期間總預算書,請貴會審查議決。
說明:
請學生議會議決。
辦法:
敬請大會依職權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曾宣凱議員提議無期延期動議。2人附議,共識決照案通過。
第四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9號
案由:
提送「112年度第1期間學生法庭預算案」,請審查。
說明:
一、依本會組織章程第71條第1項辦理。
二、附件一為 PDF 檔,附件二為 ODS 檔,內容一致。
辦法:
敬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交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曾宣凱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通過。
三、全案同意票11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五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5號
案由:
修正《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說明:
因應《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首席法官產生方式之修正,將使本法規定與之牴觸,故修正之。
辦法:
敬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交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周瑜芳議員提案緩議。1人附議。曾宣凱議員提出異議,提付表決。同意票5票,不同意票4票,通過。
第六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6號
案由:
修正《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書記處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
說明:
書記長之地位與產生方式、資格於我國法治及法理上尚有未洽,爰提出修正。
辦法:
敬請大會審議通過後送交臺北校區學生議會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曾宣凱議員提案第一修正動議案,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文字修正,將「本處之書記由學生法庭於校內公開徵選之。書記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算一年。」修正為「本處之書記由學生法庭公開徵選之。書記之任期自任命之日起算一年。」,「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法官提名,經出席之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副書記長一名,本處書記互選之。」修正為「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學生法官提名,經全體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副書記長一名,由本處書記互選之。」。2人附議。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1票,通過。
三、葉宗諭議員提案第一修正動議案,針對本辦法第四條文字修正,將「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法官提名,經出席之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副書記長一名,本處書記互選之。」修正為「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副書記長各一名,由首席學生法官提名,經全體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2人附議。同意票3票,不同意票4票,不通過。
四、曾宣凱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周瑜芳議員提出異議,提付表決。同意票11票,不同意票1票,通過。
五、全案同意票10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周瑜芳議員提案抽出動議。全案2人附議,共識決照案通過。
案由:
變更本次會議議程,將24屆北大峽議字第45號【修正《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一案納入本案之後。
辦法:
納入第六案之後。
決議:
一、曾宣凱議員提案第一修正動議案,針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文字修正,將「學生法庭首席法官如缺位時,學生法官互推一名代理主席,代行其職權,並於一個月內重新互選之。首席法官因故不能視事時,準用缺位代行職權之規定。前二項情形,學生法庭書記處並應通知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及進修部學生議會。」修正為「學生法庭首席學生法官如缺位時,學生法官互推一名代理主席,代行其職權,並於一個月內重新互選之。首席學生法官因故不能視事時,準用缺位代行職權之規定。前二項情形,學生法庭書記處並應通知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及各校區學生議會。」,「首席法官之職權如下:一、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學生法庭。二、向相關單位反應本會會員或本校各學生團體權益。三、對外說明判決及解釋案。四、核定學生法庭書記處編擬之概算。五、監督本會會長之交接。六、擔任本會會長受審判時之主席。七、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學生法院研究會議;其會議規則,由學生法院定之。」修正為「首席學生法官之職權如下:一、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學生法庭。二、向相關單位反應本會會員或本校各學生團體權益。三、對外說明判決及解釋案。四、核定學生法庭書記處編擬之概算。五、監督本會總會長及各校區學生會會長之交接。六、擔任本會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受審判時之主席。七、為集思廣益,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學生法院研究會議;其會議規則辦法,由學生法院另定之。」,「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法官提名,經出席之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另置書記若干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修正為「學生法庭下設書記處,置書記長一名,由首席學生法官提名,經全體學生法官二分之一同意後任命之;另置書記若干人,其組織規程另定之。」。2人附議。同意票12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四、曾宣凱議員提議針對本案採包裹表決。2人附議,共識決照案通過。
五、全案同意票12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七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3號
案由:
有關《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五條修正法案,敬請貴會審議。
說明:
一、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十條規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之修正得由學生會提議,提請議會修改。
二、本會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敬請貴會審議。
三、附件一檢附《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
辦法:
敬請大會依職權審議。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11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第八案
編號:
24屆北大峽議字第44號
案由:
有關本會商標註冊事宜,提請審議。
說明:
一、前次註冊申請因未附具「無意圖仿襲申請註冊之具體事證」 、「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非服務說明之具體事證」及「商標名稱應修正」等理由,遭經濟部智財局駁回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於附件。
二、本會秘書處擬按前揭理由與黃標誌原作者聖恩共同籌措事證後重提註冊,賡續前次申請辦理。
三、前次申請人為本會23屆學生議會許議長栢睿,本次申請擬改以本會名義續辦非法人團體之商標註冊。
辦法: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3條
附件:
詳見已提案件查詢系統
決議:
一、提案人說明及經本會議員詢答完畢。
二、全案同意票11票,不同意票0票,通過。
會務質詢:
會務質詢詳見會議影音資料。
臨時動議事項:
散會
會議影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