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電子投票施行法

第1條

為完善規劃電子投票制度、增進學生參與、討論校內外公共議題,凝聚學生共識,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下稱選罷法)第十一之一條特定本法。


第2條

電子投票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之資料蒐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第3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得自由選任適任之系統工程師(以下簡稱工程師)。


第4條

選委會應於選舉登記截止日後五日內,以文書形式經由通訊網路將候選人姓名、照片、號次正本送達工程師。

工程師應於受前項送達起七日內將前條候選人資訊匯入系統。


第5條

選委會應於選舉投票日前十五日內,以文書形式經由通訊網路將選舉人資料送達工程師。

工程師應於受前項送達起七日內將前條候選人資訊匯入系統。


第6條

系統及選舉票面(以下簡稱票面)資訊之確認,依下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候選人資訊匯入系統後,工程師應將系統內之票面截圖,作為選票示意圖,以文書形式經由通訊網路送達選委會檢查確認。

二、選委會檢查後,若發現訛誤,應通知工程師待修正處,並請求工程師修正之。

三、選委會應於投票日前三日與工程師再次檢查系統,確認無誤後兩方簽名,以書面形式由選委會留存。


第7條

本辦法經三峽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第廿一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期常會制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