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政見發表會執行規則

第1條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政見發表會,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行政部門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辦理之。

選委會應將辦理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事先通知候選人,並廣為宣傳。

政見發表會之主持人,由選委會指定之。


第3條

選委會得依委託承辦選舉之系學會所託,共同舉辦系學會會長之政見發表會。


第4條

每次選舉之政見發表會應至少舉辦一場。

每一候選人之發言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選委會得依候選人之多寡劃分組別、時段辦理之。


第5條

政見發表會應依下列規定程序進行:

一、候選人簽到。

二、候選人發言順序抽籤。

三、主持人宣布政見發表會開始,並說明政見發表會之規則。

四、候選人依抽籤順序發表政見。

五、觀眾之提問與回答。

六、散會。


第6條

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舉辦政見發表會之場地進行抽籤,如經唱名三次,而未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抽定,候選人不得異議。


第7條

候選人應依抽定順序發表政見,不得提前或延後。如該號次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政見者,應依棄權論。

候選人經三次唱名未到,或其發表時間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由次一順序之候選人接續發表政見。


第8條

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應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以錄音錄影播出。

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第9條

政見發表會聽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令其退場:

一、在場喧嚷,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第10條

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候選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候選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候選人應即刻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切斷麥克風開關,停止直播。


第11條

候選人政見發表時不限使用任何語言。


第12條

政見發表會舉行時,選委會應指定巡迴監察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邀請學生議員擔任政見發表會之監察人。


第13條

政見發表會應於選委會或學生會之網站進行直播,並於政見發表會結束時留存影音資料。


第14條

政見發表會於該類型候選人結束政見發表後,應開放現場觀眾提問,提問時間應短於一分鐘;並由候選人依政見發表之順序予以回答,回答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於回答時間屆滿一分鐘時按短鈴一聲示意,回答時間屆滿時,按長鈴二聲示意,候選人應停止回答,並交由下一順序之候選人回答。

第十五條

現場觀眾之提問應於選委會指定時間向選委會登記方可提問,其登記時間應截止於候選人結束政見發表之時。


第15條

選委會得公開聘任政見發表會助理,整理政見發表會之逐字稿,並於政見發表會結束三日內公告於學生會或選委會之網站。

前項助理之薪資,由選委會編列預算。


第16條

本規則由選舉委員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109年5月26日送交第二十屆下學期學生議會第八次臨時會審查通過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八次臨時會制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