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為貫徹《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保障校園民主法治及學生參與公共事務之意旨,統籌辦理學生會長、學生議員及各系(院)學會選務事宜,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六條制定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選委會)。


第2條

選委會應獨立行使職權,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選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關於違反選委會規定之事實認定及處分。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事項。


第3條

選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三至五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學生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學生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一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或無人就任時,應於一個月內或該學期開學前,依第二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委員出缺時,亦同,但副主任委員或委員出缺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逾時或因故無人繼任或就任,得不再補提人選。

選委會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或對校內外公共事務有熱忱,及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擔任,但不得兼任其他行政部門幹部或現具有學生議員或學生法官身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生會長,附具完整理由提報學生議會議決後,予以免職:

一、非具本校學籍、身體健康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其他不適任之情事。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若無則由學生會長代行職權,其他之結果應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5條

下列事項,應經選委會會議議決: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以上提案之事項。

六、其他重大應由選委會會議議決事項。


第6條

選委會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會議召開,得邀請學者、專家或與主要議題有關之人員列席,並應有正式會議記錄,一切以會議記錄為準。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選委會辦理涉及兩校區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之選務事項,應以兩校區選務機關合議之會議,共同另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7條

本規程經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108年11月22日第二十屆上學期學生議會期中常會制定全文七條通過。

109年7月3日第二十屆下學期學生議會期末常會修正第一條至第六條通過。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十一月廿二日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上學期期中常會制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〇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期期常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條、第條、第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