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規則

第1條

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八條(以下簡稱選罷法)及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二條(以下簡稱公投法)之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2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執行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監察事項,應超然公正,依法執行。


第3條

選委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期間,由主任委員提名本校師長或學生為巡迴監察員,且其中一人為主任巡迴監察員,送選委會會議決議後,執行選務監察事項。

投、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由選委會遴聘本校師長或同學任之,監察員若干人,由本校師長、候選人推薦同學任之,以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第4條

巡迴監察員得列席選委會會會議參與討論,但不參與表決。


第5條

選委會應定期召開監察執行會議,由選委會成員及巡迴監察員出席,討論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及公民投票提案人、連署人違反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案之投票人違法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選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6條

巡迴監察員因執行監察職務而發現,或因學生舉發或選委會交辦及其他情形知有違反相關選務法令者,應即開始調查。


第7條

巡迴監察員遇有違反選罷法之情事者,應即刻制止、蒐證,並盡速提交選委會監察執行會議處理。


第8條

巡迴監察員於投開票期間,遇有投開票所選務人員違反選罷法或公投法之規定者,應會同該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即刻提報選委會,情節嚴重者,撤換選務人員,並送交選委會議處。


第9條

巡迴監察員如遇候選人違反選罷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張貼宣傳品於選舉委員會劃設地區以外者,應拍照存證後,將宣傳品移除,並送至選委會議處。


第10條

巡迴監察員於投開票期間執行監察職務時,應配戴選委會製發之證件。


第11條

巡迴監察員如有協助非選務作業相關之競選、助選等情事者,應解除職務。


第12條

選委會應製作監察執行職務手冊,發給巡迴監察員。


第13條

本規則有關一切書表樣式,由選委會訂定之。


第14條

本規則由選委會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五月十九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期中常會制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