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資產運用及稽核辦法

第1條

為強化本會資產管理及稽核,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稱資產者,謂本會現金、存款、存貨、不動產及其他運用會費購置之學生會所屬物品。


第3條

本會資產,應由財務部集中管理,並設帳登記,確保紀錄之完整。


第4條

本會資產購置物品送達應由財務部人員及採購單位,清點並列於財產增減表。

前項列冊管理之時,應保留採購單據供議會備查。


第5條

財務部應隨時檢查物品之儲存情形,由財務部會同預決算委員會於每學期定期盤點乙次,並將盤點結果列冊呈報議會審查。


第6條

資產應充分利用,發揮其應有效能,並隨時檢查清點,如有破損滅失致不堪使用者,應載明於財產清冊。


第7條

本會資產不得自行搬移,如因事實需要,必須移轉使用時,應由移出單位呈報會長簽核,並即送議會預決算委員會備查。


第8條

資產帳務之處理,應由財務部按固定資產設置明細分類帳,分別登記,並和會內財產增減表相互勾稽。

資產列帳之價值,以取得資產所支付的一切成本為準。本辦法訂定前遺留之資產,其紀錄已滅失不可考核者僅記錄其項目,不適用本項前段之規定。

資產一次取得有多種,而其價值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劃分者,得以各該資產之時價比例分攤,估計其價值入帳。

資產因撥入、捐入受贈而取得者,經驗收後,由財務部列入資產增減表並保留有關憑證。

資產報廢、損失或捐出,經由規定程序點交後,由財務部列入資產增減表,保留有關憑證。

租借及典入之資產,應設置備查簿登記。


第9條

每月終了,財務部應於將當月資產增減表及有關憑證統整於隔月五日公告財務報表時一併公告。


第10條

財務部應於每學期結束日之二週前,根據資產增減表,編制資產清冊送交學生議會查核。


第11條

本辦法所列各項資產於議會稽核時,議會各委員會或大會得視實際情況,於財務部陪同下進行實際稽查。


第12條

本會資產之交接,應於學年結束之日起一週內將資產清冊移交,並由當屆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法庭首席法官及次屆學生會會長簽署公告。


第13條

本辦法之制定,經議會通過,學生會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十一月廿八日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期期常會制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