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學生議員出缺席獎懲規則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規範學生議會之所有會議。


第3條

請假應踐行之程序如下:

一、徵得一位議員之同意,並全權委任之。

二、向秘書處告知欲請假之會議及其委任之議員。

三、校級會議之請假,須完成其委託書面要式,始為完成。

該開會時段如所有議員皆不克委任,或病假者,不在此限。


第4條

請假者,應於該會議召開前,辦竣請假程序,惟病假者不在此限。

病假者,應於散會後二日內,向秘書處告知事由。


第5條

稱缺席者,謂請假程序不合前二條者稱之。


第6條

請假及缺席之天數以期間計算之,每期間結算一次。

稱期間者,謂任期之起日至第二學期開始日,為一期間;第二學期開始日至任期之迄日,為一期間。


第7條

期間內請假及缺席次數,合計達五次者,移送紀律委員會並公告之。


第8條

缺席學生議會大會及委員會各項會議達三次者,得不經紀律委員會之處分,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五十九條,逕行解職並公告之。


第9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八月第廿二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一次臨時會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一一廿一日第廿三峽校區學生議會通過修正法規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