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臺灣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施行法


第1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下稱:本會)為落實臺灣學生聯合會(下稱臺學聯) 組織章程之意旨,健全本校學生 自治體制、維護學生共同權益以及培力學生自治人才,特制定本法。

 

第2條

臺學聯章程所揭示之規定,具有本會法規之效力。

前項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臺學聯理事會之解釋。

 

第3條

本會應遵守臺學聯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並得支持臺學聯舉辦之活動及對外之聲明。

 

第4條

本會各機關行使職權,得於其可負擔之範圍內,積極促進臺學聯宗旨及任務之實現。

本會得設立臺學聯聯繫單位,負責籌劃、推動、執行臺學聯相關決議及其章程。

 

第5條

本會應依臺學聯章程之規定繳交會費,並得於財務狀況允許範圍內,編列執行臺學聯章程各項任務及參與臺學聯各項活動所需之預算。

前項預算不得超過每一學期總預算百分之十。

 

第6條

本會各校區臺學聯代表與候補代表各一名,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提名,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如遇各校區學生議會休會期間,則由會長任命,並於十日內報請各校區學生議會追認之。 

前項被提名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各校區學生會正副會長。 

二、「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舉之常設部門現任部長級之幹部。

三、「國立臺北大學臺北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所訂編制員額之部長級以上幹部。

四、現任或曾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並為現任學生議員。 

前項代表之選任以各校區所轄之會員為限。

本會代表如不克出席臺學聯各項會議,由候補代表代理之。

 

第7條

本會代表應積極爭取擔任臺學聯之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其他重要職務。

本會代表應定期向學生議會報告自身參與情形及臺學聯相關業務。  

 

第8條

本會各校區提案或加入聲明時,須經各校區學生議會同意。

本會於臺學聯行使投票權應經由各校區代表一致同意而為之,若有不同意見時應送交總會裁決之。

非屬本會提案、聲明及預算之議案,應於臺學聯召集會議前一週,將議程、相關資料及投票意向說明送交各校區學生議會備查。

 

第9條

本會得由正副會長或議員提議,並經臺北校區及三峽校區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退出臺學聯。

 

第10條

本法自公告日起施行。 

本法之修正應經由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咨請本會總會長簽署,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副署始為生效。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八月第廿二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上學期第一次臨時會全文制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十一月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上學期期中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