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長榮典授予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總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2條
榮典授予方式如下:
一、明令褒揚。
二、授予榮譽職銜。
前項第二款以受褒揚人逝世者為限。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榮譽職銜以本會所有之職銜為限。
第4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依本辦法褒揚之:
一、參預本校學生權益之重大事件,應變有方,折衝壇坫,具有勳績者。
二、健全本校學生自治體制,培力學生自治人才,德行崇劭,臨難不茍,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我國學生自治之發展有學術貢獻及著述,有所成就者。
四、其他對學生自治有特殊貢獻,足堪褒揚者。
前項規定僅限擔任或曾擔任本會各職務者。
第5條
明令褒揚或授予榮譽職銜,除總會代表外,亦得由經本會各級機關呈請之。
第6條
受褒揚或被授予榮譽職銜後,查明事蹟為不實者,應撤銷原案。
第7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由各校區學生會會長副署,總會長公布後始為生效。
第8條
秘書處收到提案後應於三日內請求總會長召開總會會議。
章程修正案不受前項規定所限。
秘書處收到章程修正案後應先公告十四日,再於三日內請求總會長召開總會會議。
總會長應於收到召開會議請求後於五日內召開總會會議。
未於前開期限內召開會議時,總會代表得逕為召開總會會議。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廿三日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第八次常會通過全部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