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六條制定之,簡稱經費辦法。


第二條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各級機關之經費收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章   會費收取


第三條

本會會費依當學年度核定之會費金額收取當年度之會費。

學生會不得一次收取學生全部在學期間或超過一年之學生會費。

學生會費經繳納,除本法第五條之情形者外,另有退費要求,應於學校繳費單期

限截止後一周內,提供繳費證明文件辦理,逾期恕不得退費。


第四條

會費金額由學生會與臺北校區學生會行政部門自行核定,但其漲幅超過上學年度會費金額百分之十者應經學生議會與臺北校區學生議會之同意。會費收取之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唯應先行公告收取時程、金額、方式與對象。


第五條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繳學生會費與學聯會費:

一、具有清寒相關證明者。

二、具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者。

前項相關證明係指由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

已繳會費之會員名單每月公告一次;前一月若無新(補)繳之會員時,當月無須公告。

 

第三章   經費運用

 

第七條

本會行政部門、學生議會、學生法庭之學年度經費可用額度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五。

全學年度結束後,剩餘之經費各機關得保留剩餘之經費百分之十以為次屆初期運用,其餘應結轉下屆學生會財務部總籌分配之。

前項比例之訂定或變更,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為之。本會各機關之預算編列應限於第一項比例之內。

 

   第四章   經費保管

 

第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保管應以本會名義向政府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為之,帳戶變更時須經學生議會同意。

 

第九條

第十五條之帳戶印鑑、存款簿、學生會會章(大章/方章)應分別由各成員會行政中心會長、學生議會秘書長、行政中心財務部長保管之。

後續存、提款業務則由議會預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議會祕書長會同財務部部長共同提領。

前項存、提款業務應記錄時間、金額、依據何項通過之預算案,並經學生議會預決算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月五日同財務報表一同公告。

 

第五章  會計處理

 

第十條

本會委由行政部門財務部建立統一之會計制度,由行政部門財務部、學生議會秘書處、學生法庭書記處負責執行,每月五日製作上月財務報表公告之。

 

第十一條

會計制度內得設置「零用金」科目,以為小額經費支用,以採定額制為原則,每月至少結算一次,並登入日記帳同財務報表一併公告。

零用金之設置及保管由行政部門財務部負責辦理。

零用金額度,由行政部門於期初大會提出學生議會通過後公告、實施。

零用金之額度應合理規劃,並於議會審查時,提出額度設定之理由;額度非因情勢變更,不得於學期中向議會提出變更。

各項小額經費之開支,請款時應檢附憑證。

若單筆零用金之支出,逾零用金額度百分之十六者,應在支出前向學生議會提出,供議會備查。

 

第十二條

經費收支憑證、會計帳冊、存款簿與金融卡應保存五年,以備查用。

保存期限屆滿欲銷毀時須簽請會長同意後為之。

 

第六章   經費移交


第十三條

本會該學年度經費收支報告須於學生議會第二學期期末大會時提出結算,並於新舊任會長正式交接前完成結算書送交輔導單位備查並公佈之。

 

第十四條

卸任會長須於會長職位正式交接後兩週內根據結算書將該學年度經費結存款項與結餘現金全數移交予新任會長,同時由新任會長清點無誤後簽發收據存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行細則,由行政部門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法第五條修正公布後,自一百零四學年度第一學期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條之使用情形,臺北校區學生會亦可適用。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八年十一月廿八日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期中常會通過修正第九條、第十一條。

中華民國一一〇年六月第廿一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六次臨時會通過修正第三條、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