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系學會會長選舉選務合作辦法

第1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公平承辦系學會會長選務工作,特訂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選舉,不包括系學會會長之罷免。


第3條

選委會應於三峽校區學生會長或學生議員投票日前兩個月,調查各系學會自辦系學會會長選舉之意願。


第4條

選委會與各系學會之承辦關係以書面、社群媒體對話記錄、簡訊或電子信箱信件內容,確信雙方有合作意願時,即發生效力。

在承辦關係期間,系學會得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之選舉訴訟事項,保障其權利。

自選委會公告投票結果或當選人名單起五日內,系學會對該次選舉無提出任何爭訟者,承辦關係應自動失效。

選委會承辦各系學會會長選舉時,將由選委會全權依法辦理選務工作,並應將選務工作周知各系學會,必要時,選委會得以選務公正或程序為由,依職權請系學會配合選務工作。


第5條

選委會承辦系學會會長選舉時,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應與三峽校區學生會長或學生議員選舉同一日投票。

二、應主動瞭解各系學會選舉相關辦法,並於選罷法規定之時程統一公布選舉公告、參選登記、選舉公報、當選人名單及投票結果等選務工作,在承辦關係期間,對系學會具有約束力。


第6條

選委會在承辦系學會會長選舉時,應優先適用各系學會選舉相關辦法,如未規定,得依下列各款準用選罷法之規定:

一、學生會長參選資格、投票資格。

二、學生會長當選門檻。

三、罰則。

四、其他選務事項。


第7條

本辦法經三峽校區學生議會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八次臨時會制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