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設置組成。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及學生議會各常設委員會與特種委員會召集委員組成之。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副召集委員各一名,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議長擔任之,副召集委員由學生議會副議長擔任之。


第5條

召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二、出(列)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


第6條

召集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委員代其行使職權,二者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委員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

二、審查學生議會秘書處所編擬之議事日程。

三、審查各項提案之手續是否完備,以及提案內容是否為學生議會之職權。

四、合併及分派提案。

五、處理議會所交付之有關議事規則問題。


第8條

本委員會應於學生議會大會開會前七日內召開。

本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第9條

提案之學生議員或提案單位得派人列席說明。

提案之學生議員或提案單位若經本委員會要求,則應列席說明。


第10條

(刪除)


第11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2條

本委員會應於學生議會大會開會三日前審定該會期之議事日程,否則應依秘書處所編擬者定之。


第1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6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廿一日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七次常會通過修正法規名稱、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條。刪除第條、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