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監察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2條

本委員會係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款設置組成。


第3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產生。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於學生議員之任期。


第4條

本委員會設召集委員、副召委員各一名,由本委員會委員互選之。


第5條

召集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為本委員會之召集委員,對內依法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對外代表本委員會。

二、出(列)席與本委員會相關之會議。


第6條

召集委員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召集委員代其行使職權,二者同時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委員另行互選之。


第7條

本委員會有下列職權:

一、修訂本組織規程並提送大會。

二、監督學生自治會各級機關,並得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規定行使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提案權。 


第8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學期二次,第一次會議於學生議會第一次常會前七日內召開。第二次會議於學生議會最後一次常會前七日內召開。召集委員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出列席人員。

二、臨時會:由召集委員諮請或全體委員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本委員會之議案以可決數之三分之二議決。


第11條

本委員會應向大會提出報告,並由本委員會推派委員一人於大會發表。

本委員會之委員若對本委員會之報告有不同意時,得於本委員會中聲明保留大會發言權,否則不得在大會上提出與本委員會報告相反之意見。


第12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本委員會所作成之提案,應送請大會通過。


第15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6條

本規程之修改,得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第15條

本規程自公佈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6條

本規程之修改,由本委員會委員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廿一日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七次常會通過修正法規名稱、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刪除第九條、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