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會議助理聘任辦法
第1條
本法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第八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
會議助理不得由現任學生議員擔任之。
第3條
學生議會開會時之會議記錄及秘書處交付有關會議進行之事項。
第4條
會議助理之給薪以時薪計,自會議開始起算至會議結束,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時薪之標準由當屆學生議會秘書長於編列預算時提出。
第5條
會議助理製作之會議記錄須於會議結束後三天內送達秘書處。
前項會議記錄之送達如有困難時得視情況延期,但以三天為限,超過者由秘書處斟酌情形處理。
第6條
本法之修改,由本處秘書提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之秘書出席,出席秘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請大會修改。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二年七月卅一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通過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廿一日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七次常會通過修正法規名稱、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