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訂定之。


2

學生代表自學生權益部成員推派者,由學生會會長選任具學生權益部成員或具學權相關背景之學生會成員擔任之。

前項之會議學生代表,學生會應於開學兩個月內擬具人事名冊送學生議會備查。

前項人事名冊應載明姓名、系級、學號、職位及經歷。

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稱學生議會)代表,由學生議會議員擔任之,亦得由學生議會函請三峽校區學生會(下稱學生會)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碩(博)士生代表,由學生會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前項代表之選任應以學生議會議員中具碩(博)士生身分者優先提名。


3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列席時,原出席/列席者應委託學生會成員、學生議會議員代為出席/列席。

前項委託人或受委託人為學生會成員者,應經學生會會長同意。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應將下列要件呈送學生會秘書處備查:

一、不克出席/列席之事由。

二、受委託人及其職稱。

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應將下列要件呈送學生議會秘書處備查:

一、不克出席/列席之事由。

二、受委託人及其職稱。

因可歸責於學生代表之事由致未依本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列席時,學生代表應即撤職。


4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經解職、撤職或辭職生效,其遞補依下列規定:

一、學生會會長。

二、學生會副會長。

三、學生權益部部長。

四、學生權益部副部長。

依前項之規定仍不能產出學生代表時,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並於一週內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屬學生議會之學生代表,經解職、撤職或辭職生效,其遞補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5

三峽校區及碩(博)士生代表,依下列規定推派之:

一、校務會議:學生會會長;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會議員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二名。

二、行政會議:學生會會長;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三、教務會議: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會議員一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四、學生事務會議: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會議員一名;碩(博)士代表一名。

五、總務會議:學生權益部部長;學生議會議員一名。

六、校長遴選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七、校務發展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

八、圖書館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學生議會議員一名。

九、國際事務會議:學生會國際事務部部長。

十、校園安全檢討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一、衛生暨膳食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學生議會議員一名。

十二、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三、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審查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四、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五、通識教育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六、 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七、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八、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十九、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學生權益部成員。

二十、校園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學生權益部成員。

二十一、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二十二、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學生權益部成員。

二十三、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檢討會:學生權益部成員。


6

非前條所列之各項會議,該會議決議效力屬三峽校區或碩(博)士生者,由學生會會長任命,並於一週內提請學生議會追認之。


7

第五條及前條所列之會議,其代表應受學生議會監督,依法有至學生議會備詢之責。

屬學生會之學生代表,其解職、撤職或辭職,準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會組織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之規定。

屬學生議會之代表,其解職、撤職應經學生議會議決之。


第8條

本規則之修改,由學生議會決議後,學生會會長簽署並公布之。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增訂之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自一一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月十第廿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次常會通過修正第三條、第八條。

中華民國一一廿五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次常會通過修正第條、第條、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