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
各級會議學生代表推派辦法
第一條
本條例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九條制訂之。
第二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依本條例行之。社團代表、宿委代表、各學院代表及各系代表不在此限。
第三條
本會推派出席校方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其各級會議之席次分配依下列各款為之:
一、校務會議: 三峽校區代表四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二名。
二、行政會議: 三峽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三、教務會議: 三峽校區代表三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生代表一名。
四、學生事務會議: 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二名;碩(博)士代表一名。
五、總務會議: 三峽校區代表二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六、性別平等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八、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法官一名。
九、校長遴選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產生。
十、校務發展委員會:由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互選一名產生。
十一、圖書館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十二、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兩校區學生會會長互推一名,委員任期兩年為主,委員得依每學期辭任校務基金會委員。
十三、校級課程委員會及校級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學生會長及學生權益部長為該院當然代表,其他學生代表由三峽校區學生議會議員相互推選,各院至多一名。
十四、國際事務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五、校園安全檢討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六、衛生暨膳食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二名。
十七、空間分配及管理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十八、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審查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十九、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通識教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一、 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臺北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二、職涯發展中心實習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三、語言中心課程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四、體育室室務會議:三峽校區推派具體育相關背景同學一名。
二十五、進修暨推廣部部務會議:臺北校區代表兩名。
二十六、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七、校園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八、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二十九、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三十、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檢討會:三峽校區代表一名。
前項三峽校區代表與臺北校區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該校區定之。
第一項碩(博)士生代表之選任、解職、遞補、代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三峽校區定之。
第四條
非前條所列之校內會議,其學生代表由該會議決議效力歸屬之校區推派,其選任規定依該校區之規範。
前項如會議決議效力歸屬同時及於三峽校區與臺北校區時,由三峽校區學生會長提名人選,經兩校區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
第五條
各校區就其職權事務於本校各級會議中無席次者,得向具有席次之學生代表請求協助。
前項受請求之學生代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拒絕其請求。
各校區均得向全體學生代表請求其出席會議之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實施。
沿革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九日第廿三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第八次常會通過修正法規名稱、第三條第二十一項。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上學期第四次常會通過修正第三條第十七項、第二十五項。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廿九日第廿四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下學期第六次常會通過修正第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第二十九項、第三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