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執行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訂定之。 


第2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於三峽校區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或選委會收到依本法交付辦理公民投票案書面之日起,至公民投票日前,應在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網站,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見支持代表發表意見(以下簡稱發表會),或進行辯論(以下簡稱辯論會)。


第3條

每一公民投票案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應辦理兩場,各場次正方及反方代表如下:

一、依本法第九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代表正方,本會行政部門、立法部門、反對提案意見之本校現任教職員、本校非校級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代表反方。

二、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本會行政部門代表正方,持不同意意見之學生議員共同代表反方,如無持不同意意見之學生議員時,以反對提案意見之本校現任教職員、本校非校級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代表反方。其代表人選由反對意見者協商決定之,協商不成時,以抽籤決定之,抽籤決定須於辦理該場發表會或辯論會前七日完成。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立法部門代表正方,本會行政部門、反對提案意見之本校現任教職員或本校非校級學生自治組織或學生社團代表反方。

正方、反方各推薦一至三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

正方、反方應依選委會所定分配名額及方式推薦人選,並於辦理該場發表會或辯論會前七日完成,逾期未推薦人選者,視為放棄,其時間得由選委會作為宣導之用。

發表會或辯論會得使用任何語言發言。


第4條

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選委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方及反方之推薦人選各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推薦人數少於一人時,重複依序邀請。


第5條

發表會正方及反方代表人之時間各為二十四分鐘為原則,並得分段交叉進行,必要時,得經選委會會議決議調整之。其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代表人簽到。

二、主持人宣布開始並說明進行之規則。

三、代表人上臺說明。

四、散會。

代表人發表意見時間屆止前三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止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


第6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參加發表會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會場簽到。


第7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應依前條之規定順序,不得提前或延後。代表人經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臺發表意見或辯論者,應以棄權論。


第8條

代表人未到場發表意見或辯論,或經唱名三次仍未上臺或未滿規定時間提前結束時,即由他方代表人接續發表意見或辯論,其剩餘時間得由選委會作為宣導之用。


第9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選委會負責安排決定之,代表人不得異議。


第10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主持人為選委會委員(含正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


第11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代表人發言中斷時,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發表會或辯論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選委會改定日期或場所。


第12條

發表會或辯論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一、無關主題之言論。

二、代表人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或辯論會規則。


第13條

選委會舉辦發表會及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人員:

一、主持人。

二、計時員。

發表會及辯論會現場,除主持人、代表人及選委會指定之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辯論會得在現場另增設發問人。

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

發表會或辯論會舉行時,選委會得指定巡迴監察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邀請選委會委員(含正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擔任監察人。


第14條

辯論會依下列各款程序行之,必要時,得經選委會會議決議調整:

一、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並介紹發問人及代表人。

二、申論:由代表人依正、反順序申論主要意見八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

三、發問人發問:由發問人提問一分鐘,代表人就同一問題依序回答,每人五分鐘,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代表人回答順序第一問由反方先行回答,第二問由正方先行回答,第三問由反方先行回答。

四、結論:由代表人依正、反順序各自結論七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


第15條

進行辯論時,發問人提問之問題,由發問人自行決定。問題內容得事先告知代表人。


第16條

選委會得公開聘任發表會或辯論會之助理,整理逐字稿,並於發表會或辯論會結束三日內公告於本會或選委會網站。

前項助理之薪資,由選委會編列預算。


第17條

本規則由選委會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沿革

中華民國一〇九年五月廿六日第廿屆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第八次臨時會制訂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