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法院顧問諮詢辦法
異動日期:2024年4月11日。
法規沿革:2024年4月11日總會長公布修正全文共8條(發文字號:113總令字第1130411005號)。
法規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學生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制定之。
學生法院諮詢顧問之程序,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學生法院對顧問之諮詢,案件經言詞辯論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未經言詞辯論者,須於評議前為之。
第3條
顧問之諮詢,得以言詞、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為之。
學生法院對於諮詢之意見,須製作諮詢紀錄。
第4條
顧問之諮詢意見,不得涉及個案裁判結果之判斷。
顧問對於案件之迴避,準用學生自治訴訟法第四條之規定。
諮詢意見有前二項之情形者,學生法官得單獨異議之。經異議之諮詢意見,不得採用之。
第5條
顧問認為諮詢意見之提供有礙於學生法院審判者,得拒絕之。
第6條
學生法院裁判之作成,得援用顧問之諮詢意見而為之。
第7條
本辦法之制定,應經各校區學生議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8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七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