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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生會,基於學生自治精神,秉持至善之信念,為保障學生權益,增進會員福祉,聯絡師生情感,增進學生對校園生活之信賴,砥礪學行,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係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並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2條
本會代表全體會員,為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之最高學生自治組織。
第3條
本會會址位於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生會。
第4條
本會各項職務,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任期一年,自選舉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章 會員
第5條
具本系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6條
凡本會會員,均享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複決權。
二、依規定出任本會幹部及部員之權。
三、依規定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資源之權。
四、明瞭本會會務及本系系務運作情形。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7條
凡本會會員,均負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本會之決議及本會訂定之各項活動規則。
二、維護本會名譽。
三、繳納本會會費。
四、其他應負之義務。
第三章 行政組織
第8條
本會會本部置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執行秘書若干名。會長、副會長應聯名登記,並由本系全體學生直接選舉產生。
第9條
會長之職務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總理本會一切事務。
二、召開並主持幹部會議。
三、組織會本部和下轄部門;其幹部選任方式由當屆會長決定之。
四、向系代大會提出會務報告並接受質詢。
五、公布並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
六、擔任本系日間部所有會議之大學部學生代表。若會長無法參與,則得推派各部會幹部代理出席,以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
第10條
副會長之職務如下:
一、協助會長綜理本會會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副會長得代為行使會長之職權,至當屆會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11條
執行秘書之職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會長、副會長及各部門之行政業務。
二、負責整理本會之會議記錄、企劃書、成果報告書,處理本會非金錢財產之事務。
第12條
會本部常設下列各部,其名稱及職務如下:
一、財務部:提出本會期出期入之預算案及決算案,掌理各部門之會計、出納,編列並依法公告財務報表並統籌財產及庶務。
二、學術學權部:掌理知識交流和議題倡議,促進本系學術討論風氣、提升學生對公共事務之熱忱,並爭取、促進及維護學生權益。
三、活動部:掌理本會聯誼、康樂及動態之活動推行。
四、公關宣傳部:掌理本會對外贊助合作、公益勸募、商品販售、文宣及訊息流通等事宜,拓展本會對外之公眾良好關係。
每屆會長得依其政見或事實需要,諮請系代大會同意,設立前項規定外之各部門;其存續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各款之部會,各設部長一名;其幹部任期,除另有規定外,與當屆會長任期同。
第13條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執行秘書代行其職權,並與當屆幹部共同組成選舉委員會,主持補選事宜,於三十日內完成會長補選。會長、副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累積逾三個月,視為缺位。
第13-1條
若經補選後,會長仍然缺位,應由當屆幹部推舉代理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14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之辭職,應至系代大會報告理由並備詢說明,於系代大會公告該案會議紀錄後始生效力。
副會長之辭職,應經會長同意,並報請系代大會會備查始生效力。
部長級幹部之辭職,應經會長、副會長同意,並報請系代大會備查始生效力。
會長、副會長及部長級之幹部,未依第一至第三項辭職規定逕自怠職者,以怠忽職守論處,會長得提送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懲處。
第14-1條
部長級之幹部如有不法或失職之情,得由會長及副會長同意而為解職、降調、停權之處分。
前項解職及降調之處分應於處分作成後十日內附理由提請系代大會追認之。
第一項解職及降調之處分未依第二項規定提請系代大會追認,失其效力。
第15條
政務之交接,於新任會長就任之日會同財務部舉行之。
學生會檔案、印信、圖記、帳本及學生會一切財產應列入移交。
第四章 學生代表大會
第16條
本會設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系代大會),為會本部以外之民意代表機關,置系代十八名,任期一年,自選舉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得連選連任。
系代出缺時,應由各班辦理補選遞補之。
第17條
系代大會代表會員行使立法及監察權;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章程。
二、監督會長執行職務。對系學會享有預算及行政上監督、質詢以及提出施政建議之權力。
三、得於各項會議要求相關人員列席。
四、對本會不法或失職之會長有罷免權。
第18條
系代大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名,由系代互選之。
第19條
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系代大會。
主席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席代理。
主席、副主席均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出席之系代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20條
主席、副主席均缺位時,由系代互推一名代理主席,代行其職權。
主席缺位時,由副主席代行其職權,並於七日內由副主席召集臨時系代大會辦理主席補選。
不能視事累積逾三個月,視為缺位。
第21條
系代大會得於每學期初、末及有追認緊急命令之需要時,由主席負責召開。
第22條
系代大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並審議期初預算案與期末決算案各一次。如有必要時,經全體系代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說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得提請主席召開臨時系代大會,主席應於收到連署書後七日內召開。
主席於學期中收到會長提出之預算追加案或章程修改案後一週內亦應召開系代大會審議。
第23條
系代大會應有半數系代出席,始得開議;並有出席系代過半數同意,始能決議。
各系代於決議通過後,有義務通知各班會員,會員亦得要求系代報告。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24條
本會舉辦之選舉,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其成員應由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成員,並得選任若干名選舉委員。委付校級學生會舉辦之選舉不在此限。
第25條
系代表之產生由本會主持,會本部應確保系代表於開學兩個月內產生。
第26條
各選舉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且不得兼任該次選舉之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27條
本會會長任職三個月內,不得向其提出罷免案。
第28條
本會會長罷免案之成立,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經系代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系代會,並經系代大會全體系代三分之二上出席,出席系代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罷免案始得成立。罷免案經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二、經全體會員百分之五以上連署,交付全體會員投票。若投票人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且同意罷免票大於反對罷免票與廢票之總和,則罷免案通過。
會長須在罷免案成立後十四日內舉行罷免案之投票,若未執行則應由執行秘書代行之。
第29條
本會會長罷免案通過後,由秘書代行會長職務,並於罷免案通過後十四日內開放會長補選登記,三十日內完成會長補選。
第六章 財務經費
第30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
二、各界之贊助金。
三、學校補助。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
第31條
有關本會收入、支出等財務狀況,應定期公布之。
第32條
系學會得向當屆會員收取會費;其收取方式應向系代大會及會員詳細報告之。
第33條
每學期之預算案,會長應於該學期開學日前五日送請系代大會審查,系代大會至遲應於開學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公布之。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審查者,會長得依已編制之預算書暫時執行工作。
第34條
每學期之決算案,至遲應於該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或該學期最後一個活動結束後一週內送請系代會審查後公布之。
第35條
有正當理由而於活動後始補提預算或追加預算,得於學期中提出預算追加案,並向系代會說明,由系代會審查後始得追加。
第36條
新任會長應於上任後三十日內召開幹部會議,協調各部門下學期之支出。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37條
本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會長或系代大會主席提議,公告兩星期後,經系代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系代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能決議。
二、由百分之十以上之會員連署,提出修改內容及理由書,交由全體會員討論後複決,經投票人數達會員之百分之十五,且同意票大於反對票與廢票之總和,則修改案通過。申請修改時需附修改理由書。
第八章 附則
第38條
本會之會務推行,受系主任指導。章程經系主任核定後,送交學務處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39條
本章程如有疑義,由系代大會主席負責解釋。
第40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本校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41條
本章程為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內,關於學生自治之最高單行法規,其他法規與本章程牴觸者,不生效力。
第42條
關於本會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之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會訂定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