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對於保健食品之規管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其中對於保健食品之定義為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目前中國保健食品區分為三種態樣:
1. 傳統型保健品;按照中國傳統方法配製,以傳統中醫藥調理平衡的觀念為指引的產品。
2. 現代型保健品:又稱以營養素補充劑,是以營養素或補充劑為主要原料的保健品。通常是以維生素、礦物質為主要原料的產品,以補充人體營養素為目的的食品;營養素補充劑又分為單一成份和複合成份兩種。
3. 功能型保健品:這些產品包括那些用於特殊的保健目的,如保護心臟、護肝臟、助睡眠、助消化等。亦即屬於特定保健功能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調節人體機能,即適用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為目的的食品。
目前中國取消「藥健字」批號,保健食品將以「食健字」產品銷售,獲「食健字」批號的保健食品將不得在醫院和藥店出售,超市、大賣場已經成為保健食品的主要銷售場所。保健食品申報時,這種食品只能歸屬於保健功能食品或營養素補充劑類別,而不能同時屬於這兩種類別。即一種保健食品申報營養補充劑時不能同時再申請保健功能食品,反之申報保健功能食品時也不能同時申報營養素補充劑。
目前必須事先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之後還需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取得衛生許可證之後方可生產。目前同一配方的保健食品,最多允許申報2個功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功能目錄如下:
目前管理保健食品之最上位階法規為《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其管制內容體現在:
1. 允許公民及其它組織申請國產保健食品註冊;
2. 提高了保健食品註冊的技術要求,加強了對申報資料真實性的核查;
3. 允許申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27項保健功能範圍之外的保健功能,但是需要申請人應當自行進行動物試驗和人體試食試驗,並向確定的檢驗機構提供功能研發報告。
4. 功能研發報告應當包括功能名稱、申請理由、功能學檢驗及評價方法和檢驗結果等內容。無法進行動物試驗或者人體試食試驗的,應當在功能研發報告中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的資料。
5. 允許申請新原料和輔料;
6. 對保健食品的轉讓次數未做限制;
7. 新產品的註冊時限縮短為5個月;
8. 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有效期為5年,並增加了再註冊的內容。
9. 保健食品廠家必須通過生產品質管制規範認證(GMP)才能生產和銷售。
在銷售渠道上,《直銷管理條例(草案)》和《禁止傳銷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並公佈實施。通過這兩個條例,保健食品的直銷將在中國獲得合法地位。《直銷管理條例(草案)》設定的企業進入門檻是:註冊資金八千萬元,保證金人民幣兩千萬元。同時,直銷員的獎金比例最高可以達到百分之三十。申請企業在申請前還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五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需要有三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針對目前保健食品行業廣告宣傳,目前將試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辦法》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兩部新法規,保健食品企業必須獲得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機關發給的「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且廣告宣傳中將不允許出現「預防」等字樣。
此為對保健食品類產品也適用新制定和修改的相關國家標準。如《保健食品中前花青素的測定》在內的9項關於保健食品中一些物質測定的國家標準、《保健食品中大豆異黃酮的測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譜法》(GB/T 23788-2009)、《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蜂蜜》(GB14963-2011)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保健食品清理換證方案(徵求意見稿)》,以及已經出臺的《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將進一步強化對於保健食品的規管,最新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衛生部報送國務院審議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預計將於今年出台。
最近關於中藥材是否可以用食品衛生管理法加以管理的疫題又浮出檯面,茲就我國目前法律實務分析如下﹔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下稱食衛法)所管制之食品,僅需符合該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與其是否可以加工作為藥品無關。故無論其歸屬為藥用植物或為中藥材,皆只是分類定義上之區別,只要具有供人飲食或咀嚼之性質,依法即為食品之一種。至於雖能作為中藥原料,但主管機關本於其權責所在,於其仍屬食品或藥品原料之階段,依食衛法先行管制,並未違背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之法理。申言之,「本法所稱食品,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食衛法第2 條第1 項、藥事法第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食衛法所管制之食品,僅需符合上開「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之規定即可;至於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若可作為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時,藥事法固有相關規定加以規範,是就此情狀而言,藥事法固可謂係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之特別規定,惟如藥事法未規定者,當依食衛法等一般規定處理(藥事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參照),是可以加工作為藥品之食品,其本質上仍係食品。
次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0號判決認為:所謂中藥材僅代表某一物品係可作為中藥之原料,並非據以認定該分類貨品或中藥材即非食品或不以食品管理。因此在藥事法未規定之情況下,自仍有食衛法一般規定適用之可能,即食衛法及藥事法同時成為法規範。是本雖歸屬為藥用植物或為中藥材,應適用藥事法,惟實際上只要仍為供人飲食之物品(或原料),即同時具備食品與中藥材兩者之性質,只是分類定義上之區別,自不得以其係中藥材而否認食品之屬性。是此類物品,如在藥事法並無相關查驗規定之情況下,則其查驗自應回復至食衛法之相關規定。因此在司法實務上肯定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在製作為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前,依法應當認為屬於食品而接受食衛法之相關規範。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88號裁定進一步闡述認為,食衛法所管制之食品,僅需符合食衛法第2條第1項「係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之規定即可;至於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若可作為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時,藥事法有相關規定加以規範,是就此情狀而言,藥事法固可謂係口服類藥品或中藥材之特別規定,惟如藥事法未規定者,當依食衛法等一般規定處理(藥事法第1條第1項規定參照),是可以加工作為藥品之食品,其本質上仍係食品。換言之,如果「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在藥事法沒有制定出管制標準之前,並沒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區別,而一律依據食衛法之標準管制,因此將「可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視為食品而管理符合依法行政之憲法要求。
是以,本件所詢情形,若查獲之物質尚未成為特定供藥物使用之狀態,而在商業上仍有做為食品出售之可能者,依據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於藥事法對之有特別規定之前,仍應認屬於食品,而由行政機關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加以管理。惟若該物質已經經加工或其商業上別無另行出售一般消費者供食品之用之虞者,即不屬食衛法中規定之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因此無補充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餘地,而僅能依藥事法加以管理。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建檔日期:110-05-21
更新時間:110-05-21
目前國內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共同抵擋新冠肺炎的期間,戴口罩、勤洗手、保持適當社交距離等,是每個人都應自我防護及保護他人的互利行為。但如果吸菸者於疫情期間,還喜歡揪三五好友邊抽菸邊聊天或共用菸品,這些行為可能會讓防疫出現破口!國民健康署呼籲,疫情期間不僅要減少吸菸,更要戒菸,戒菸請尋求專業醫事人員協助,不用出門至醫療院所,撥打免費戒菸專線,就有專業的醫事人員幫助你,遠離新冠肺炎的威脅!
別因吸菸(煙)讓COVID-19找上你/妳
WHO呼籲,疫情期間停止吸菸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因有證據指出,吸菸者比不吸菸者更有可能發生新冠肺炎(COVID-19)重症1,吸菸者若是感染新冠肺炎,比非吸菸者更有機會需要加護病房之照護,且更可能死亡2。
另根據國外研究發現,13至24歲的青少年曾使用電子煙被診斷出感染新冠肺炎陽性的可能性是非吸菸(煙)者的5倍;曾吸菸又使用電子煙的雙重使用者,被診斷出感染新冠肺炎陽性的可能性是非吸菸(煙)者的7倍,顯示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及菸品不但影響呼吸系統和免疫系統,更是新冠肺炎的危險因子3。
WHO也表示,因為吸菸者的手指及可能有受到污染的菸品在不斷與嘴唇接觸中,增加了病毒由手向口傳播的可能性,又吸菸者可能已經患有肺部疾病或肺活量降低的狀況,所以會大大增加罹患嚴重疾病(如COVID-19)的風險。許多人喜歡於社交時邊抽菸邊聊天,以致於沒有保持適當社交距離,亦可能有共用菸品的情形發生,以上這些行為,不論是使用傳統菸品、加熱菸或電子煙都會增加傳染的風險;拒絕菸品、加熱菸及電子煙,是提升免疫力、阻擋新冠肺炎的不二法門。
防疫也要防菸 醫院周圍不吸菸 保護你我不感染
現COVID-19疫情嚴峻,多家醫院設置戶外篩檢站及戶外門診區因應,國民健康署呼籲吸菸者勿在醫院周圍吸菸,倘若吸菸者不幸確診,恐增加吸菸時周遭民眾或醫護人員受感染的風險。
在家防疫也能戒菸 戒菸專線幫助您
防疫期間,民眾待在家中時間增加,吸菸(煙)者可能因菸癮難耐而在家中吸菸(煙),讓家人受到二手菸與三手菸的危害,因此,為了自己及全家人的健康,現在正是戒菸的好時機。但請千萬、千萬不要誤信業者或網路傳播電子煙等產品能幫助戒菸的謠言,想要戒菸提升免疫力的朋友,防疫期間,要避免到醫療院所增加感染風險,請多利用免付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專業諮詢人員將提供便利、隱密的戒菸諮詢並與您共同討論及規劃專屬的戒菸計畫及如何克服生理戒斷症狀,幫助您挺過戒菸過程中的不適,戰勝菸癮,迎向健康新生活。
戒菸資源:
◎免費戒菸諮詢專線:0800-63-63-63
◎全國近4,000家戒菸服務合約醫事機構(查詢電話:02-2351-0120)
◎洽地方政府衛生局(所)接受戒菸諮詢或服務,可免費索取戒菸教戰手冊
參考資料:
Gaiha, S. M., Cheng, J., & Halpern-Felsher, B. (2020). Association Between Youth Smoking, Electronic Cigarette Use, and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Journal of Adolescent Health.
延伸閱讀:
Scientific Brief. (2020) Smoking and COVID-19. WHO/2019-nCoV/Sci_Brief/Smoking/2020.2.
WHO.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advice for the public.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advice for the public. 22 January 2021.
Vardavas CI, Nikitara K. COVID-19 and smoking: A systematic review of the evidence. Tobacco induced diseases. 2020. 18(March):20.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延燒,這幾天在新聞報導、記者會中也常聽到「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名詞。它們針對的對象是誰?差在哪裡?又該如何進行呢?
1. 居家隔離
若與『確定感染疾病的個案』有一定程度接觸,就會被認定是居家隔離的對象。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會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要求民眾居家隔離14天。
2. 居家檢疫
109/3/19日起,所有入境民眾14日內必須列為居家檢疫對象。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
3. 自主健康管理
若是一定期間內「申請赴港澳獲准者」,或本身為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或是其他政府特別提醒的民眾(例如曾與鑽石公主號旅客造訪相同行程的民眾,詳見1/31政府發送之簡訊),也要做自主健康管理。
※補充:若是「社區監測採對象」並已接受採檢,醫院會提供「自主健康管理應注意事項」衛教單張。這類型的民眾,在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是必需要待在家中不可外出的,防護措施同居家隔離與檢疫:勤洗手、戴口罩、與家人維持適當距離、有症狀盡速通報1922。
※ 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都不能出門
居家隔離與檢疫(資料來源:衛福部臉書)
被列為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對象的人,14天內禁止外出,不可以外出,也不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算戴著口罩也不行。(但若是回國後,要返回家中隔離的路途上,如果沒有家人朋友能來接送,請撥打1922協助。)
被列為居家隔離或檢疫對象的人,需要確實記錄自己的體溫(每天2次)與身體狀況、勤洗手、不要摸臉口鼻。每天會有衛生主管機關或里長/里幹事打電話關心。如果有任何症狀,需要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切勿自行就醫。
若是與家人同住,但需要居家隔離或檢疫,疾管署建議以下事項:
自己與家人都要勤洗手。
與家人避免1公尺以內的任何接觸。
在家自己跟家人都要戴口罩。
吃飯要分開吃,勿共桌。
若有與家人共用的家具或設備(如桌椅、馬桶、熱水壺等),每日需要用漂白水消毒3次。
漂白水消毒法(資料來源:疾管署)
※ 自主健康管理:盡量避免出門,出門需戴口罩
自主健康管理的民眾,應避免不必要的外出或旅遊;若需外出也要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如有任何症狀,也需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切勿自行就醫。
臺灣社交距離APP幫助釐清接觸史
除了居家檢疫或隔離外,為了減低疫情傳播機率,「臺灣社交距離」App已正式在 App Store 及 Google Play提供免費下載。App會紀錄用戶最近14天內的接觸史,若用戶曾與確診者位於 2 公尺內、接觸時間達 2 分鐘,App會在第一時間發出通知,自動出現警示提醒畫面。
※下載點
IOS用戶: App Store
安卓用戶: Google Play
對於自主健康管理對象,疾管署建議以下事項:
每天早晚各量一次體溫,確實記錄自己的體溫與身體狀況。
勤洗手,不要摸臉口鼻,外出記得戴口罩。若口罩沾到呼吸道分泌物,也需立即丟棄並更換。
打噴嚏、咳嗽時要用面紙、手帕或衣袖遮住口鼻;若手接觸到呼吸道分泌物時,盡快用肥皂及清水清洗乾淨。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建檔日期:110-06-03
更新時間:110-06-04
行政院拍板紓困4.0原則,加快對弱勢民眾、因停業影響之事業紓困補貼。衛生福利部將陸續加發弱勢民眾生活補助、擴大急難紓困、未滿2歲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照顧服務單位紓困、住宿式機構及社福事業單位紓困五大措施。
一、加發弱勢民眾生活補助:本部主動發給經濟弱勢兒少、老人、身障民眾3個月(5月至7月每月1,500元)生活補助計4,500元,預計近90萬名民眾受惠。民眾免申請,補助款採一次性發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核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於6月4日匯款至民眾帳戶。
二、擴大急難紓困:針對受疫情影響工作收入之民眾,其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貼,而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給予1萬元至3萬元補助,預計47.5萬人受益。109年已申請之民眾皆免再申請,由政府主動查調資格。如109年已獲補助之民眾,本次仍符合資格者,按109年核給金額,將於6月4日由本部主動發給;如109年已申請未獲補助者,本部將重新查調審核;本年度新申請者,可於6月7日起採線上申請(https://swis.mohw.gov.tw/eip)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申請表格同上網址下載或電洽1957或至鄉鎮市區公所索取,截止申請日期至6月30日為止。
三、未滿2歲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只要在第三級疫情警戒期全面解除前出生,並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的孩童皆可領取一次性補貼1萬元,預計逾37萬名孩童受惠。發放有三種方式:(1)5月份已領有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之孩童,由政府於6月15日直接撥入申領帳戶;(2)其他未領有育兒津貼或托育補助者,自6月15日起,家長或監護人可憑兒童健保卡號至網路(10000.gov.tw)登入匯款帳號供政府撥款,或至ATM領取現金;(3)無法透過網路登錄或ATM領取的家長,則俟疫情趨緩後,以臨櫃方式領取,本部將會另行公告。
四、照顧服務單位紓困補貼:因應第三級防疫警戒,長照及身障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托嬰中心等照顧單位配合陸續停業,衛福部將按下列計算方式,提供110年5月至7月一次性補貼:
(一)服務收入減少達50%者(註),按僱用員工數每人4萬元計算,給予營運補貼。
(二)經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且其給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按僱用員工數每人1萬元計算,給予單位停業補貼;另為保障員工薪資,除給予每名員工薪資補貼3萬元外,另外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每名員工1萬元生活補貼,合計給予員工4萬元,由事業單位一併具領轉發。
(三)對於居家保母、家庭托顧員,經中央政府命令停業或服務收入減少達50%者(註),提供每人3萬元補貼。
五、住宿式機構及社福事業單位紓困:仍舊持續辦理相關補貼。
除了上述補貼外,照顧服務單位、住宿式機構及社福事業單位還可申請員工薪資或短期週轉金之貸款利息補貼。
民眾若仍有其他疑義,長照紓困相關問題可撥打1966,其他紓困措施可撥打1957,由專人提供服務。
備註:110年5-7月間任1個月,較108年、109年同期或110年1-4月間任1個月,照顧收入減少達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