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
使用團隊:XX社(每學期一次 14:00-22:00免費)
申請使用日期時間:10/03 10:00-22:00裝台,10/04 10:00-22:00 彩排與演出
超時使用與違規:無
收費:
10/3
管理費+場地費A (10:00-22:00)+保證金
=2000+12(小時) x100+2000
=5200
10/4
管理費+場地費A(10:00-22:00)+保證金
=0(免費使用一次)+4(小時) x100 (14-22免費一次)+2000
=2400
*** 10/3與10/4共計5200+2400=7600
無超時使用與違規,演出後退還10/3與10/4保證金 2000+2000=4000
例二:
使用團隊:XX社 (「非」每學期免費使用一次14:00-22:00之社團)
使用日期時間:10/05 12:00-22:00
超時使用與違規:超時使用至 23:40
收費:
10/5
管理費+場地費A (12:00-22:00)+保證金
=2000+10(小時)x100+2000
=5000
因超時使用至23:40,超時場地費B由保證金扣除
保證金—場地費B (22:00-23:40)
=2000—4(半小時)x500
=0
保證金作為扣除場地費B使用,演出後不予以退還
例三:
使用團隊:XX社(於本學期第二次借用)
使用日期時間:10/06 10:00-22:00
器材借用:鋼琴 2 台
超時使用與違規:超時使用至 22:30
收費:
10/6
管理費+場地費A(10:00-22:00)+收費器材+保證金
=2000+12(小時)x100+2x3000+2000
=11200
因超時使用至22:30,超時場地費B由保證金扣除
保證金—場地費B (22:00-22:30)
=2000—1(半小時)x500
=1500
保證金作為扣除場地費B使用,扣除後退還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