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領地法
自治領地法
自治領地法
第一條
貓羅聯邦之自治領地包括塔爾斯公國、日出與慕尼西亞聯合大公國、特萊昂公國。
第二條
自治領地主權屬於聯邦政府,治權則由聯邦政府與自治政府商議後決定。
第三條
自治領地具有部分外交權,最高可在聯邦政府核准後與其他具有相應外交權之政治實體設立代表處,且聯邦大使級邦交國可申請前往自治領地建立領事館。
第四條
自治領地可隨時在雙方同意之情況下獨立宣告後發函獨立。但一旦獨立,即三個月無法重返聯邦。
第五條
任何政治實體欲加入聯邦若成案,依領土變更案辦理,需通過修憲程序方可完成:必須經執政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並公告向國民提出,並得其承認。此種承認,必須在特別國民投票或執政委員會規定的選舉時進行投票,必須獲得半數以上投票者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