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法規範我國所擁有之社團、伺服器、群組之入出境及領土(社團、群組、伺服器)管理事項。
第二條
入境者之入關申報由戶政官(以下簡稱海關)審核之,戶政官得發布命令規範國內入境填寫格式及相關限制,若填寫完善且不違反本法之入境者,海關需允許其入境。
第三條
入境者需填寫下款申報內容:
一 網路姓名
二 出發地/出發國家(從何處抵達我國)
三 入境所使用的邀請連結
下款內容,不得要求入境者填寫:
一 真實姓名、性別、生日、居住地、真實國籍及其身份證字號、銀行卡號及活動軌跡等影響其隱私權並侵犯其個資之相關內容。
二 入境者之人際關係和其往來人士之資料
三 與邊境安全無關之事務。
第四條
擁有下列情事者,海關人員得要求其提供有關填寫內容之附加資料,惟不得包括本法第三條所列舉者,如不願意提供,海關有權驅離之。
一 於外國犯下影響國際秩序之嚴重罪行者。
二 填寫之出發地國家不明或已經亡國,或該國並非我國政府已知國家。
三 邀請連結失效者。
四 網路姓名與入境者之暱稱不相符者。
第五條
具有下列事項者,得憑相關證明或直接省略第三條之申報內容。
一 隸屬我國跨國簽證合作協議之範圍
二 為到任之外國大使
三 國外外交人員造訪
四 特聘顧問或技術專業人士
第六條
海關在下列情況不得批准入境:
一 中央議會選舉報名截止日至選舉結束期間
二 戒嚴時期
三 公民投票、修憲公投期間
第七條
具備以下任一情事者,不得入境:
一 為我國之拒絕往來名單
二 遭判決放逐、停權而刑期尚未結束者
三 帳號創建時間不到兩個月(若該帳號為政務官因主帳無法使用而重新創建則例外)
四 於入境申報頻道內輸入無關入境之內容,於國內頻道使用discord 機器人指令、觸犯洗版法內容者。
第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