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總務省。
第三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貓羅聯邦共和國公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第四條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
第五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第六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 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三章 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七條
公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第八條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 負責人。
三 宗旨。
第四章 政黨之解散
第九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 連續一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二 政黨主席離開貓羅聯邦共和國且無人接替。
第十條
政黨有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情是應予解散者,由主管機關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最高裁判所憲法法庭審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