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台高中 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修訂
一、依 據:(一)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條。
(三)教育部高級中學學校輔導學生自治及社團活動事務參考原 則。
二、宗 旨:為加強生活教育,提高學生合群,培養領導才能,訓練學生自治能力,增進學生身心健康,激發學生
潛能,試探學生性向,特定本辦法。
三、活動時間:
(一) 依學校行事曆的社團活動時間(星期二第六節),全校統一實施社團活動。
(二) 其餘活動時間,除固定社團活動時間外,若有社團需加強技藝或才能者而增加社團鐘點費,須於學期初2周
內告知。
四、參加對象:本校一、二年級學生,高三同學不需參加社團選課,由高三各班導師開設班級性社團授課。
五、社團性質:
(一) 專業性社團。
(二) 服務性社團。
(三) 文藝性社團。
(四) 休閒性社團。
(五) 運動性社團。
六、社團選課方式:
(一) 本校社團選課係以登入校務行政系統進行社團選課。
(二) 社團選課時間為上學期開學第2週,未進行選課者或未依規定選課者將由電腦進行自動分發,學生不得有異
議。
(三) 各社團人數達30人以上始可開課。(未達開課標準之社團成員,學務處進行輔導轉社)。
(四) 高一銜接高二社團之幹部不需選課,由活動組依據,期末各社團新幹部名單表登入。
(五) 第一階段社團選課請填選至少25個志願,同一社團填選人數如超過上限人數,將由電腦隨機抽選。
(六) 如遇特殊情形,須於學期中進行轉社,應向活動組提出相關事件證明及說明,經核可後得准轉退社。
七、社團之成立:
(一) 學期暑假期間,由學務處依據本校之特色發展,並衡量社團教育之功能、學生之興趣、師資以及場地等相關
問題,擬定下一學年預定開設之社團,由社團活動組呈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後公布;各社團登記完,人數達
三十人以上者始得成立。
(二) 學生自行組織社團需有二十五人以上連署發起,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填寫『學生組織社團申請登記表』,
如附件一,並提出社團組織章程草案與自治條約,報由社團活動組轉呈學務主任、校長核准後進行籌備,各
社運作之組織章程與自治條約,不得與校規相牴觸。
2. 經核准成立之社團應公開徵求社員,除專業性社團、重點性社團(管樂隊、啦啦隊、醒獅舞龍隊、原住民舞蹈
社、校隊、春暉社、生活教育社…等等)外,其餘社團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
(三)『學生社團組織章程』,如附件二,由社員大會討論訂定之,並由指導老師審核後,於第二次社團活動結束
後,送學務處審核。
八、社團之組織及職掌:
(一) 指導老師:
1. 每一社團指導老師乙名,由校長聘請本校具有專長及熱忱之教職員工或聘請外校具有專長人士,任期一
學年。
2. 社團指導老師如須外聘時,外師需填寫『外聘指導教師資料表』,如附件三,應檢具身分證及學、經歷證
明、並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教師專業倫理的相關規定,向學務處社團活動組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審查核准
後始得聘任之。
3. 指導老師負責指導社團之一切活動,包括編寫『社團企畫書』,如附件四,社團之組織、活動與、執行及指
導評鑑工作,輔導社團社務及經費運作,並為學務處與社團溝通之橋樑。
4. 指導老師應於每次社團活動到場指導,並負責點名及秩序之維持。
5. 帶領社團參加活動,並負責活動期間學生之安全與紀律。
6. 適當處理社團活動期間所遇到之重大意外事件,並儘速通報學校。
7. 引領社長,於每一學期末(最後一次社團課前),需繳交一份『社團活動成果報告』,如附件五,至學務處活動
組備查,列入學期評鑑考核。
(二) 社長、副社長:
每一社團應選社長一名,在指導老師指導下綜理社團一切事物,並對外代表該社團;副社長一名協助社長處理
社團事務,社長由全體社員推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社長自行於社內徵求人員。
(三) 社團幹部:
1. 各社團得視情況需要,根據組織章程,設置各組填寫『社團幹部調查表』,如附件六,以利活動之推行。
2. 各社團應於學務處規定移交社團期限前(學年最後一次社團活動時),舉行幹部改選工作,並在學務處督導下辦
理新舊負責人移交手續。
九、活動場地:
(一) 由學務處統一規劃各班級教室及公共活動場所,於社團活動時間開放使用,如果有外借情形,應由外借單位
於社團活動兩天前通知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以便通知該社團變更活動場地。
(二) 若社團時間遭遇下雨,則實施雨天備案,則由學務處統一規劃於學務處的公布欄外,所有戶外課程的社團,
進入相關的班級教室內上課。
十、活動設備:
(一) 社團活動所需個人裝備,應由社員自行準備。
(二) 消耗性物品由各社團自行籌措購置使用。無論是學校提供之器材或自行購買之器材,皆得接受每學期社團評
鑑器材保養之檢查,若檢查不合格者,需接受複檢。
(三) 固定性及長期性使用之設備,非由社團能力所能購置者,由社團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社團設備採購申
請書』,如附件七,學務處則視經費許可狀況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十一、活動經費:
(一) 社團活動指導老師鐘點費由學校在學務處活動人事費項下編列。
(二) 長期性固定設備由社團提出申請表,學務處視經費許可編列預算。
(三) 學校補助。
(四) 各社團可視情況需要斟酌收費供社團應用。
(五) 各社團之社費應定期公布使用情形,並編寫『社團社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八,且詳實填寫於活動紀錄簿
並檢具各項經費收據,以昭公信。
十二、社員之招收:
(一) 各社團得於新生訓練期間進行社團聯展,開學後二週內可進行社團招收社員宣導活動。
(二) 各社團依其性質可設定入社標準、人數,額滿為止,但因場地限制與顧及社團之成長、延續及管理,故對
社團人數設定上限,其中二年級於各社團登記人數以不超過五分之三為原則,而同一班級申請同一社團不得
超過五人為原則,但專業性、服務性社團不在規範內。
(三) 具有專業性技能、特殊才藝或校隊代表,應由社團活動組輔導其參加指定之社團。
(四) 每學年上學期一次(規定的時間內)選填社團後,以參加一學年為原則,轉社時間為學校社團活動最後一次活
動至該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並填寫『社團-轉退社申請單』,如附件九。未依規定時間內選填社團者,一
律編入春暉社、環保志工社,由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依人數決 定所屬社團,不得有異議。若有特殊狀況需轉
社的同學,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團活動組提出申請後,經核可,始得轉社。
(五) 新學年的一年級新生,因採取電腦選課(社團),故無相關轉退社的問 題,請一年級新生謹慎進行相關的選社 ,若未按相關規定進行選社或 轉退社者,一律編入春暉社、環保志工社,由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依人數決定
所屬社團,不得有異議。
十三、社團活動之輔導:
(一) 核准成立之社團,准予展開團體活動。
(二) 學校行事曆的社團活動時間(星期二第六節),為綜合活動正式課程之一部份,全校學生均須依登記之社團參
與活動,否則登記曠課,各社團應妥善利用此一時間進行活動。
(三) 非下課時間,校區不得有閒散之人,必須定時定點參加活動,由學務處活動組或相關人員督導,違犯前項規
定者,依曠課或校規議處。(缺席者由社長於社團紀錄本登記缺席)。
(四) 各社團可經社員大會,自訂週一至週五放學時間從事活動,惟需符合校內活動時間規定,若利用假日辦理
校內活動,須經指導老師與家長同意,於一週前提出申請並填寫『社團活動申請表』、『課後練習家長同意
書』,如附件十、十一,經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同意,方可辦理活動。
(五) 若利用假日辦理校外活動,須經指導老師同意,於活動二週前提出申請並填寫『班級或社團(含活動企劃書)
活動申請表』,如附件十二,應詳細編寫活動企劃與活動流程後。經學務處社團活動組同意後,投保旅行平
安保險,方可辦理活動。
(六 ) 各社團以校內活動為原則,若欲到校外活動需經向學務處申請核准,並有老師率隊,且除經學校核准者外,
不得私自假借社團名義借用校外場地活動。
(七) 各社團活動以不耽誤正課為原則,不得利用上課時間從事活動。若有社團聯展、招生活動、至他校展演或參
加比賽者,得經事先請准公假,至學務處活動組下載,並填寫『社團公假申請單』,如附件十三,向學務處
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實施。
(八) 各社團舉辦大型活動或外校聯誼活動,應檢附班級或社團(含活動企劃書)活動申請表,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實施。
(九) 各社團應配合學校社團聯展、招生活動,支援各項表演節目。
(十) 本校相關活動設施在公用時間外,得供學生社團舉辨活動之用,事先至學務處社團活動組下載,並填寫『學
生社團借用場地申請報告表』,如附件十四,提出申請,經學務處簽證後向有關管理單位洽借。
(十一) 活動核准後,於活動前三日向各處室管理人員確認場地、器材等相關事宜。各社團借用場地,應維護整潔
並愛惜公物,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 活動結束一週內,送交活動實錄,含活動企劃、籌備會、檢討會紀錄、各項收據(若有申請活動經費補助應
送學務處備查後,存檔於社團資料中,作為社團評鑑使用)。
(十三) 社團各種公告海報及其他文件,刊物之張貼,事先應請指導老師核閱,再呈學務處蓋印後始得公布。
(十四) 各社團如需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十五) 期中考週,暫停社團實施活動,除有特殊任務申請者。
十四、成果發表:各社團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社團成果發表,得依社團性質 分別採用動態表演、靜態展覽以及
各社團之特有方式行之。
十五、社團評鑑:為激發學生社團自治、自律暨培養團隊精神與責任感,考核本校各學生社團辦理活動績效,制定
『學期學生社團評鑑表』,如附件十五,每學年社團評鑑一次,於每學年結束前舉行,並依相關規
定進行獎勵與輔導。
十六、附則:各社團所訂之章則、公約以及繪製之海報,出版物均不得與校規牴 觸,並不得違背教育宗旨。
十七、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簽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