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國樂團學生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制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五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訂
一、 宗旨:為協助臺中市南區國光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國樂團順利進行各項訓練、比賽、表演等活動,特成立本校國樂團學生家長後援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組織系統 (詳如文件最後的圖表)
三、 本會以本校國樂團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議決本校國樂團有關訓練、上課收費、支援比賽及表演、聘任指揮及指導老師,尋求社會資源等相關事宜。
四、 本會定期會員大會於每學年初及學年末各召開一次,另得召開臨時會議。決議事項以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決定之。
五、 本會召開大會時,應邀請本校校長、訓導主任、國樂團團長、相關教師、顧問團及家長會代表參加。會議紀錄應送交家長會及校方備查。
六、 本會設會長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當然會員互選之,任期為一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一次。卸任的前一任會長為本會輔導會長,需列席幹部會議以協助現任會長處理會務。
七、 本會設副會長二至四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人選由會長遴薦,或會員推薦,經大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
八、 本會由組長以上幹部依組織職掌,負責執行本大會所議決事項,及處理本會日常業務。
九、 幹部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得邀請校長、國樂團相關教師,及家長會長等參加。會議紀錄應送交家長會及校方備查。
十、 本會組織包括訓練副會長、活動副會長及行政副會長由會長遴薦之,每位副會長之下掌管幾個「組」,例如:訓練組、活動組及總務組,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十一、 訓練副會長負責平日練習,下設訓練組,訓練組設組長一人。
十二、 訓練副會長應於學生訓練時到各組場地協助管理秩序、督促練習,缺勤時應先自行尋妥家長代理之。
十三、 行政副會長下設財務組、文書組、總務組、點心組,每組均設組長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十四、 財務組負責學生學費收納、教師鐘點費支付、捐款收納、活動支出、經費收支、帳務處理、存摺之保管等工作。
十五、 活動副會長負責各項活動聯繫、家長聯誼等工作。下設活動組、服裝組、化妝組、攝影組,每組均設組長一人,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十六、 文書組協助國樂團文書處理、會議紀錄、活動照片、資料之收集與建檔整理、印發通知、製作海報網頁、保管印信等工作。
十七、 攝影組負責每次的展演與比賽等活動,紀錄並彙整相片與影片,製成一式三份的活動資料,一份訓育組長、一份團長、一份文書組長。
十八、 總務組負責財產管理、客貨車承租、樂器添購修繕、統計外聘教師上課鐘點費等工作。餐點組負責週一、週三師生中餐之打理、中場休息點心之分配、比賽表演餐飲之備用。
十九、 活動組於國樂團參加比賽、表演等活動時,到場協助搬運樂器物品、照顧學生等工作。服裝組與化妝組於國樂團參加比賽、表演等活動時,服裝事前的試穿、分配,當日的髮型、髮飾、臉部的搭配等工作。
二十、 為使傳承不斷、永續經營,並提供資源與經驗,協助樂團,成立「國樂團後援會顧問團」。
二十一、顧問團得應邀會員大會列席指導、必要時受邀出席相關幹部會議,協助各項展演與比賽活動。經後援會會長推薦,校長批示同意後,頒發顧問證書,兩年一聘,推薦連聘者得續任。
二十二、本會經費收入均納入本校學生家長會社團經費特別帳戶中,同時提撥學生學費之10%為設備專款,設備專款僅能用於設備添購與維修費用,專款專用。每學末應公告本學年度經費收支明細表。
二十三、本校國樂團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物由本會會同學校相關單位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財產。
二十四、本章程於本校校長或家長會長異動時,應檢送一份備查。
二十五、本章程經本會大會通過後會簽學校相關單位,經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