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可以分另一半的退休金嗎?
先講結論,答案是不一定,要看雙方的條件和資格。
以目前來說,離婚時可以向另一半請求分另一半退休金(退伍金或退休俸,下同)的情況,只有在被請求的一方具有公務人員、軍人或是公立學校教職員身分的時候,此外,還必須符合其他一些法定的條件。所以說,當另一半只是保勞保身分的私人勞工性質的話,針對另一半的勞工退休金,在離婚時,仍是不能請求分配。
第二,因為在這個議題上,法律是採取平等互惠的原則以及保障婚姻關係中無工作、照顧在家從事家事勞務的配偶的原則,因此,除了被請求的另一半必須具有上述特定身分外,還必須自己是屬於無工作的情況,或是自己雖然有工作,但是有關自己工作的退休金,另一半依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同時向自己請求分退休金的時候,此時,由於符合平等互惠的原則,這個時候,自己才能依法向另一半請求分另一半的退休金(反之,亦然)。所以,實務上去行使這個權利的情況,多半都是配偶雙方都具有軍公教的身分,或是一方具有軍公教的身分,一方屬於無工作者的情況。
第三,必須婚姻關係存續滿二年,此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是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一般來說,如果結婚時沒有另外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都屬於法定財產制,因而有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
第四,有關一些消極不得請求分配的事由,則例如:當另一半(即被請求的一方)是被命令退休者、另一半於各該適用的法律施行前已退休者、在各該規定公布或修正施行前就已經離婚的、自己(請求的一方)具有負面的事由(如喪失我國國籍、犯特定重大犯罪、褫奪公權終身等)等。因此,若是有這些消極事由存在的時候,則不能主張要分配另一半的退休金,這是必須要注意到的地方。
最後,有關分配比例的部分,原則上是二分之一,但如果個案狀況有顯失公平時,得向法院聲請調整或免除。至於給付的方式,以雙方協議為優先,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時,得通知主管機關,由其審定後,一次性的發給。
相關的規定如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至84、75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規定(第83至85、75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1至44條)。
(2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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