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公證遺囑篇
公證遺囑可能是民眾如果想要正式一點的話,經常會想到的遺囑製作方式。而由於這是一種透過專業人士協助製作遺囑的方式,所以,以下主要是介紹公證人本身以外其他應該要注意的地方,這才會是一般民眾比較需要也能夠關心與注意到的部分。
民法是這樣規定的: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1條)。
因此,公證遺囑的要件是:
第一,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
第二,遺囑人必須在公證人面前當場口述遺囑內容。
第三,公證人必須將遺囑口述的意旨予以筆記、宣讀、講解。
第四,上述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的結果,必須經遺囑人認可。
第五,公證遺囑上必須記明製作的年月日。
第六,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必須都在公證遺囑上簽名。
第七,如果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公證人必須將此一事由在遺囑上記明,並改讓遺囑人以按指印代替(民法第1191條)
一樣分別細述如下。
有關見證人的部分,除了一些法律明文的資格限制外,要特別注意到,必須是要經由遺囑人本人指定,或是遺囑人表明同意由特定人擔任見證人才行。如果是由公證人自行找來,未經遺囑人表示過同意的,或是無法證明有此情形的,在實務上就可能發生爭執,導致遺囑無效。所以見證人的部分,保險的做法,還是由遺囑人自行找來並明確指定其擔任,才比較不會在事後被爭執有問題。
遺囑的內容必須要由立遺囑人當場口述出來,再由公證人依其口述來筆記才行,不能用遺囑人事先寫好書面,直接把書面交給公證人書擬遺囑內容,不經口述的程序直接做成,這樣是無法確認製作的過程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而,聾啞之人無法製作公證遺囑。
有關遺囑的筆記、宣讀、講解,不能由見證人來做,而是都必須由公證人來做,且最後必須要獲得遺囑人的認可。
在公證遺囑一樣要求要在上面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而且必須用簽名,所以,如果是只用蓋章的方式,會造成要件不符,遺囑無效。
又在見證人的部分,他們存在的目的,是在證明遺囑的內容確實是出自於遺囑人的真意,並且遺囑人也是充分了解書面遺囑的內容,亦即是在確保口述與書面結果在形式上與實質上的一致性與真實性,所以見證人必須在整個遺囑製作的過程中全程在場,親見親聞。而且這個在場見證不是單單地在場看或聽就好,是必須要到足以確認公證人筆記的書面遺囑內容與遺囑人口述內容的真實意思相互一致的程度,所以見證人不能只是單純的旁觀者而已。
同樣的理由,任何一個見證人也不能在製作遺囑的途中離去不在場,也不能是在公證人製作完遺囑草稿後,才請見證人過來看公證人筆記後的結果,再做個人意見上的表示,這些都是不合要件的。必須是二位見證人從製作的開始到最都有全程在場見證才行。
由於公證遺囑是由具一定專業的人士所協助製作,在一個專業的公證人協助之下,通常的情況是比較不會有問題的。再加上公證遺囑有公證的效力,所以在公信力或是做為證據的證明力上,都是比較容易被採信,或被認為可信的程度都會是比較高的。因此,如果民眾是為求慎重的話,在經過適當的諮詢後,採用公證遺囑的方式,應該會是一個相對保險的做法。(2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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