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只要被害人撤告,少年就沒事了嗎?
我們舉幾個例子:
A例:15歲的東東在深夜和同學一起無照騎車,因為違規右轉,撞傷了正在過馬路的行人,經警察處理後,以涉犯過失傷害罪移送少年法院(法庭,下同)。
B例:16歲的西西蹺課找朋友,一起偷偷翻牆跑進老師的家裡,砸壞老師停在家裡的車子,經老師發現報警處理後,以涉犯侵入住宅罪、毀損罪移送少年法院。
C例:17歲的南南在學校上課時,因為不滿同學向老師檢舉南南抽電子煙,對老師的糾正、勸告也感到不爽,便在課堂上對老師和同學辱罵三字經,老師和同學因而報警,經警察處理後,以涉犯妨害名譽罪移送少年法院。
魏律師說說:
我們先講成年人的情況。
由於上面這些行為涉及的犯罪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名,一旦被害人提告之後,只要犯罪者或行為人能夠獲得被害人的原諒,讓被害人在法院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偵查終結撤回了告訴,刑事案件的部分,就可以得到法院不受理的判決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白話講可以說是沒事了。
但正因為這樣,很多人認為少年的情況也是如此,這實在是有很大的誤會。
先講結論。
少年事件中,雖然被害人撤告或未提告,確實會造成少年「刑事」案件無法開啟或繼續。但不論被害人是否撤告或提告,甚至是超過法定期間才提告,都不至影響少年法院仍有權針對少年個案的非行情節,按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處理與進行。也就是說,少年與少年的父母仍然有義務配合少年法院,按照少年「保護」事件的程序,來對少年進行少年司法上的各種調查、處遇。
這是因為少年事件程序的目的是在「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所以只要發現少年有法定的非行情況,並且認為有必要時,就可以啟動少年司法的程序,用來確保前述的保護目的能被執行與實現。這時候,被害人有無提告或撤告就不是那麼必需了。只要少年法院認為少年有受保護的需求,就可以依照少年保護的程序來對少年進行適合的處遇行為。而這些處遇行為,可能包含較嚴重介入、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例如程序進行中強制令入少觀所的收容、留置觀察,以及之後終局的進入矯正學校或機構的感化教育、安置輔導等等各類法定的處遇措施。
回到案例。
不論是A、B、C的情況,東東、西西、南南的父母儘管是分別和各個被害人、學校都達成和解、賠償、各被害人也都撤告了,或是由學校依內部校規處理完畢後,少年法院一旦接受移送後,仍然是可以分別按照少年的非行情節、需保護性,對少年進行各項的調查、審理程序,並給予相應的處遇措施,東東、西西、南南與他(她)們的父母親(法定代理人)仍然必須配合這樣的少年司法程序來進行,千萬不要以為學校已經處理完畢或是被害人已經不追究了,就放任少年法院的程序不管,或是認為少年法院無權處理,造成不必要的對立與誤解。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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