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8日 違反不家暴協議,夫判賠千萬!
媒導報導,一對夫妻曾經簽立契約,約定先生不可以有聯繫前妻、出軌、曖昧、外遇、欺騙、隱瞞等行為,也不能對現任妻子及年幼女兒有任何肢體、言語暴力,若有再犯,雙方直接離婚,女兒無條件歸女方,且須付精神賠償費用1棟房產產權的一半,或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現金,以及每月給付一定的贍養費。不料,之後男方對女方有家暴行為等故,兩人協議離婚,女方在離婚後,即依雙方先前的約定,向男方請求賠償1000萬元及給付每月贍養費,法院審理後,判決男方應依約支付女方1000萬元,但有關贍養費部分,則予以駁回(參考案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這是典型的預立離婚契約而請求履行協議的情形。相信很多民眾在婚前或婚姻中,都會因為擔心對方對婚姻無法忠誠、無法好好經營彼此的感情與家庭關係,而曾考慮過用契約來拘束雙方,契約中便會規定若是一方違反約定的情形,則必須同意無條件離婚、放棄子女的親權、探視,同時還必須支付一定的金錢賠償與贍養費、扶養費等等。
在民法上,基於契約自由的原則,人民可以訂立各式各樣的契約。然而,依照實務的看法,由於婚姻是以兩個人的結合,共組一個家庭,永續經營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為目的,如果夫妻在結婚時或婚前,就因為擔心會有離婚的一天,因而彼此簽立了以離婚為目的的契約,則是根本的違反了婚姻的目的與本質。因此,這類以離婚為目的的契約條款,被法院認為是違反善良風俗,所以是無效的(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要旨參照,原為判例)。
在上面的例子中,由於他們預立的契約中,有關約定倘若男女再與前妻或其他女子有曖昧、外遇、出軌、欺騙、隱瞞而不忠於妻子等事實發生時,即必須離婚,並為一定子女親權(民眾俗稱監護權)、給付贍養費等金錢的約定,由於是跟離婚本身有直接關連性,法院因而認為這部分的約定與善良風俗有違,均屬無效。
然而,就有關如果男方對女方及小孩有任何肢體或言語上的暴力時,男方應給付女方等值現金3000萬的精神賠償部分,法院認為這是為了增進夫妻情感和諧、防止家庭暴力發生、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的約定,跟離婚與否無關,因而這樣的約定沒有違反善良風俗,所以這部分的約定還是有效的。因此,女方依這個部分的約定,向男方請求履行契約約定的金錢賠償,是有理由的。
此外,法院另外說明,有關這樣的約定,在本質上,並不是違約金的性質,而是對於契約約定的債務履行附有停止條件,當條件滿足(成就)時,債務人便負有依約履行此一債務的義務,並不是一種債務不履行時才另外產生的違約金,因而不適用酌減的規定。
魏律師建議,有關婚前的協議,儘量仍是專就財產與金錢使用的部分做約定就好,尤其是夫妻財產制的規劃。至於就身分上權利義務關係的變動,由於幾乎都會涉及到婚姻與家庭、親子關係存在的本質與目的,這些關係本身多半處於一持續種變動的狀態,法規範也有預設的立場,比較無法任由當事人任意的去更動,違反者,則有高度的可能會產生無效的結果。
雖然說婚前的協議,看似對雙方都有相當的保障與約束,但是如果在金錢使用、夫妻財產制以外,做了過多的約定、限制,在經驗上或是想像上,難免會反過來影響到夫妻相處的關係與感情,讓彼此存有芥蒂。畢竟,婚姻是一種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結合、共構、重組與再生,那麼,比起猜忌、懷疑,在婚姻關係裡,「信任」與「感受信任」才應該是最重要也最應該要學習的事。
※著作權所有,轉載引用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