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內政部統計年報資料顯示,截至110年底,經列冊管理的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達1萬7055.92公頃(臺北市占地約2萬7180公頃),未辦繼承登記的建物則達197萬2478.86平方公尺(約59萬6674.9坪,臺北小巨蛋總樓層地板面積約9萬900平方公尺)。其總價值驚人,數量之多,可見一斑。而之所以會如此,其原因無非就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未於法定期限內,依法辧理繼承登記,並且持續忽略這件事所致。
因為依照土地法第73之1條的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經列冊管理15年後,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者,則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5年者,於標售後以5年為限。標售所得之價款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魏律師過去擔任家事法官處理遺產案件時,不時都會收到有當事人向同為繼承人的對造請求應偕同辧理繼承登記與分割遺產的案件,雖然這樣的主張有的時候在法律上不見得可以成立,但透過司法程序的進行,至少可以確保繼承人私法上一定的權利,並且可以督促繼承人應繼續完成繼承登記乙事,避免後續的損害。而未能完成繼承登記的原因眾多:有的可能是因為不了解程序。有的可能是卡在繼承人間對於如何分割乙事「喬」不定,因而相互牽制、重要的文件無法取得。有的可能是因為早期隔代繼𠄘、出養、過繼、出國搬遷、戰亂等因素,導致繼承人眾多、不明,甚至失聯,以致無法釐清。有的可能是因為稅務負擔的問題等等。但不論如何,如果未能依法定期間與程序完成繼承登記的話,不僅可能會面臨行政上的處罰,最後還可能導致遺產全數被標售後,收歸國庫所有的結果,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魏律師提醒各位,於家中有人過世而遺有不動產時,如有符合繼承人資格的人,一定要向縣市政府的地政機關詢問並辦理相關的繼承登記程序,如果對於遺產分割與繼承事項有不明或爭議之處,務必及早向律師尋求法律上專業的諮詢與建議,甚至可提早規劃,減低稅負。這除了是確保自己的權益之外,也可以避免將來可能面對漫長與繁瑣的訴訟與行政流程,並且讓後代子孫仍遭受其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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