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1日 拒絕盤查並打傷警察,判無罪!
一名父親深夜帶幼女外出,因不詳民眾誤認是流浪漢與女童在超商聊天,便報警前來。員警前來盤查父親身分並已知兩人為親屬關係後,僅因父親拒絕提供女童的身分查驗,父親與女童竟遭員警強制要求必須一同到派出所進行查驗,父親不滿,進行反抗,造成多名員警受傷,因此被檢察官起訴妨害公務與傷害罪。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係非法執行身分查證的行為,父親的反抗屬正當防衛,判決父親無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這個案例是有關員警盤查非常好的教材。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規定,在公共場所內,警察對下列之人,進行身分上的查證:「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至於查證的方法包含:「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而當令出示前述二、三之方法仍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案例中,父親拒絕提供女兒的個資有沒有問題呢?依判決理由,其實員警當時,不論是依父親、女兒本人的陳述,或路過民眾的陳述,已經明白了解到他們是親屬關係,因此,我們不得不懷疑員警這時候到底還有沒有非得查證女兒身分的必要。第二點,就算非有確認女童真實身分的必要,那也應該是針對女童本人而已,似乎沒有理由可以強制男子要一起陪同到派出所。因為如果員警認為他不是女童真正的父親,但因為已經查知該男子的身分,不怕男子跑掉,那為何非得要男子必須一同前往?還使用強制的手段?
再回到一開始,只是因為深夜年長男性和年幼女童一起在路上、超商前聊天,難道就可以被任何人認為是與犯罪相關、有危險,就非得要花費時間,接受警察的盤查,向公眾證明「她是我家人」嗎?
因此,判決認為警察是非法執行職務,父親的反抗是正當防衛,不具違法性,不成立犯罪。
照判決的描述,魏律師認為,其實,員警從一開始的盤查、身分查證就是有問題的,民眾依法是可以拒絕完全不用理會的。不然,就連魏律師和自己的小孩走在路上,隨時都可以因為被莫名的人懷疑與犯罪或人身安全相關,然後天天被警察盤查?這不僅非常奇怪,派出所的員警應該也不希望自己有那麼多美國時間整天來做這些勤務吧?
再者,如果本案中,警察是非法執行職務的話,依情況,警察可能反而會對男子構成傷害、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罪(也許還有非法搜索罪)的行為,只是可能存在著阻卻違法事由的錯誤而己(其中部分罪名是非告訴乃論罪)。
魏律師認為,既然攔查並查驗身分是法定職權的行使,並且有其要件,則警察在對人民發動這些職權行為前,還是應該先觀察客觀的外在情況,從旁探詢、確認與犯罪或人身安全的關連性。所謂「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必要性」的標準,不該只是有不詳報案人士如何說而已,還必須要在現場有確實根據的事實背景存在才行,警察對自身權力的行使必須自制。當然,民眾必須適度尊重現場員警的判斷空間,給予一定的包容。
最後,魏律師提醒,倘若民眾對警察職權的行使有爭議時,可以當場向警察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如果警察認為有理由的,依法要立即停止或更正行為。認為無理由的,則可繼續執行,但異議的民眾可以要求警察必須製作異議理由紀錄交付民眾。如果民眾認為有因此導致權益受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或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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