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8日 以太坊研究員因提供北韓加密貨幣技術,遭美國判刑——兼國安法與兩岸條例修法草案短評
根據報導,一名以太坊的前研究員因為對北韓政府、官員提供有關加密貨幣的技術與服務,協助北韓政府得以藉此逃避美國的經濟制裁,於日前被美國法院以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判處5年3個月的監禁及10萬美金的罰款。
魏律師說新聞
先來了解什麼是「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50 U.S.C. §1701-1708,簡稱IEEPA)」。依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站的介紹,IEEPA「是美國總統針對國際經濟局勢,進行多種經濟交易相關限制之法源依據─只要外來任何威脅造成美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者經濟出現隱憂,美國總統即可按IEEPA依職權調查、管制或限制任何與特定國家的外國匯兌交易、透過金融機構進行任何涉及該國利益的信貸移轉或支付、輸入或輸出外幣或證券;亦可凍結與特定國家或該國人民有關的財產權」。對這項法案,其實我們並不陌生,之前在中美貿易戰爭期間,美國總統川普便曾動用IEEPA,要求駐華企業離開中國,或是限制美國的企業與個人投資中國的企業。
面對大陸科技產業的崛起,如果類似的事情發生在臺灣人民對大陸企業或在大陸提供一定的應用技術時,在刑法或國家安全法上,是否有相關的法條可供規制呢?首先,如果該項技術是屬於營業秘密、國防或公務上應秘密的事項,則違法的提供,自然會構成各該法律洩密等侵害秘密罪的規定。但是,如果這項技術只是屬於商業領域先進技術的深化與應用,而技術的持有者自願提供給大陸時,前述侵害秘密的規定則未必可以適用。
由今年2月間政府甫提出的「國家安全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主要內容,都是環繞在增訂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罪的行為以及相關的管制與程序規定,可以看出政府似乎是有意識到上述的問題。在這裡,魏律師僅針對一點稍作說明。
由於草案中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定義與概念規定得太過廣泛,幾乎可以包山包海,可以預見在之後的修法過程或是修法通過後的行政權認定,可能會是備受爭議的所在。因為只要當企業擁有的商業技術與秘密有可能輕易的被政府列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企業便會被受到諸多的行政與刑事管控措施,此時,企業主在評估技術可能帶來的龐大商業利益與所受到的法律限制後,在兩者的拉鋸戰考量之下,是否有可能從一開始就不把企業或技術、專利等留在臺灣,而直接設在或歸屬於外國,藉此規避管制,謀取企業未來最大的利益,這是政府在以國安之名不斷加強管制措施的同時,所必須要關照到的面向。否則,極有可能因此反而助長產業與技術的外移,得不償失。
註:依111年2月行政院公布的「國家安全法」草案第3條第3、4、5項規定:「第一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指如流入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將重大損害國家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經行政院公告者:一、基於國際公約、國防之需要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考量,應進行管制。二、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前項所稱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本條所稱營業秘密,指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秘密」。
參考資料:
行政院新聞網站:https://reurl.cc/x9xnZN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網站:https://reurl.cc/2ZMp09
數位時代:https://is.gd/lO3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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