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3日 為銅像戴上五星旗紅口罩,不罰
日前有民眾因為給八田與一銅像戴上印有五星旗圖樣的紅色口罩,並發言:新冠肺炎不要給日本、美國病毒傳染給臺灣、日本人滾回去、臺灣是中國大陸的一部分等語,並將全程拍攝成影片上傳至社群網站,因而遭到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共場所的行為移送,臺南地院的法官審理後,認為此尚未構成藉端滋擾公共場所的違序行為,且此等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因而裁定不罰。
對於本案,首先,必須知道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規定是什麼:「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由於「藉端滋擾」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而必須同時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的本法立法目的來理解。於是,只有「藉端滋擾」的行為達到了足以妨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的程度時,才可以構成這樣應該處罰的違序行為。然而,因為人們在公共場所的公開行為表現,涉及到個人的一般行動自由、集會自由、表現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面向,所以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限制規定就有可能會與這些憲法所保護的人民基本權發生衝突,因而執法者必須要在兩者間做出一個合乎比例與衡平的裁量,否則即有可能發生過猶不及的結果。上述臺南地院的裁定也是依照這樣的判斷標準,逐步地去觀看與判斷,本件民眾當時全部經過與整體行為是否構成了足以妨害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的「藉端滋擾」行為,因而最終得出了裁定中所述的論理過程與結論。
魏律師認為這個案例是個很好的教材,讓人民、讓政府都可以深度的反思自己的行為自由與國家法律間的緊張關係。它不僅提醒民眾在公共場所從事一定的公開活動時,始終都必須注意到應盡量避免影響與妨害到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也就是要適度地關照到他人的感受。在另一方面也提醒執法者與每一個人,在臺灣這個民主的社會,我們仍然必須謹守著各種自由權等基本權的維護,尊重與適度包容各種多元合理的聲音與意見表達,如此才能確保臺灣社會多元民主的價值得以永續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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