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4日 欺騙感情,判賠20萬!
媒體報導,一名已婚男子為了想要與另一名女子交往,便拍攝未婚的哥哥的身分證背面給女子看(配偶欄空白),欺騙女子自己為未婚,使女子相信並與該男子交往,期間並多次發生性關係。之後,女子發現男子已婚,在與男子往來一陣子後,仍與男子分手,其後即以男子侵害女子的貞操權、人格權,請求男子賠償60萬元,法院審理後,判男子應賠償20萬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
魏律師說說
先來介紹「貞操權」。
貞操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它的內涵是在確保個人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的不受侵害,也就是保護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換句話說,貞操權是在確保任何人能出於個人自由自主意思下而為性行為的權利,這樣的意思自由是不容他人用不法的手段來加以干涉。因此,貞操權是以性的尊嚴及性的自主為內容的權利(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在這樣的理解下,現代貞操權保護的對象,是及於每一個人,並且是以性的自主為著眼點。跟舊時候理解的,專指女性,且主要是指從未發生過性行為,或是只有與配偶發生過性行為的人,才有貞操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依此,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貞操權,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回到上面的案例。
外遇的男子隱瞞了自己已婚的事實,欺騙女子與他交往,還多次發生性行為,按照一般的社會公序與善良風俗,在男女感情的交往、是否決定發生性行為上,雙方各自是否已婚,絕對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判斷基礎(例如從以前有通姦和相姦罪的規定,就可以知道),而且故意的欺騙,絕對是一種不正的手段。因此,當這樣的判斷基礎是出於被不正的手段干擾時,由此而生的性行為的決定(性的自主),就是有瑕疵的,難以認為是完全自主自由的,所以可以被認為是侵害到女子的貞操權,並成立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魏律師提醒,這類案件,比較要注意舉證上的問題,除了是否有發生性行為之外,針對被欺騙的事實經過,或是性自主遭到不法干涉的事實經過,毋寧才是案件的攻防核心。
由這個案例也告訴我們,貞操權的侵害,是不限於非得要遭到強暴、脅迫等強制行為才會構成。只要是干涉到性自主權決定的不正手段,都有可能構成貞操權的侵害。
最後,魏律師提幾個問題,讓大家來思考。
除了欺騙已婚事實的情形以外,如果是用隱瞞自己很窮,騙說自己是多金公子、某企業的富二代,或是明明自己無法生育,卻騙說自己有生育能力,又或是騙說自己父母、兄弟姊妹已過世,將來不會有婆媳問題、姑嫂問題,再或者假冒特定的職業身分(如醫生)等等之類的。如果是用這類的欺騙手段,讓對方同意交往並發生性行為,此時,是否依然能夠構成貞操權的侵害?如果成立,又該賠多少呢?其實是頗耐人尋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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