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6日 加密貨幣與BTM的監管
近日,因為立法委員在委員會質詢BTM(比特幣的ATM)機器的設置與使用,可能成為洗錢、詐騙等不法金流的犯罪工具,且難以管制,使得比特幣與BTM再度成為熱門的議題。
所謂BTM,其實就是Bitco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的縮寫,直譯為比特幣自動櫃員機。簡言之,就是用來交易比特幣的ATM。我們可以想像客戶拿著現金存入或說是付給BTM,接著操作BTM,依指定的兌換率購買一定的比特幣,再將購得的比特幣打入或載入自己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而這個將比特幣打入或載入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的動作,通常可以透過出示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手機app的條碼來完成。整個過程非常簡單,可能除了一些手機持用者、虛擬貨幣電子錢包持用者的認證之外,未必會有其他更進一步的認證,KYC(Know Your Customer)的監管有可能是很低的。依媒體的報導與中央銀行的報告資料,目前BTM的業者除了提供民眾拿現金購買比特幣的服務外,有的也提供民眾將比特幣換成通用的法定貨幣的服務,而且可供交易的加密貨幣種類也不限於比特幣一種。那這裡面會有什麼問題呢?
魏律師認為,首先我們必須要了解什麼叫做虛擬貨幣。所謂虛擬貨幣,一般也叫加密貨幣,法令上稱虛擬通貨,是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其他依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而所謂「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用白話文來講,就是指區塊鏈的技術。依此,我們一般在玩線上遊戲所使用的點數、天幣、虛擬寶物,都不會是這裡所要關心的對象。
再者,既然BTM是宛如ATM一般地運作,所以BTM的背後自然也就需要一個宛如銀行的業者——也就是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存在,而使用的人則必須有一個可供與「該」虛擬貨幣交易所進行往來交易的帳戶——也就是設在該交易所內的虛擬貨幣電子錢包——存在,才能進行虛擬貨幣的儲存與核算。在這裡,首先就會碰到一個很大的基本問題,就是每一個虛擬貨幣的交易所是否等同於銀行,而應該受到如同銀行那樣的金融業者一般的金融監督與管制?
就這個部分魏律師僅指出,我們知道銀行有所謂的準備金制度,也就是中央銀行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對各金融機構的負債必須在中央銀行提存一定比率的準備金,用來因應支付需求的制度,目的是在保障銀行的客戶確實都能夠提取到相應的存款,並且讓銀行保持足夠資金以供清算。然而,在目前,BTM的業者或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因為不是法制上的金融機構,這方面並沒有受到金融上的要求與管制。
所以,當我們向BTM的虛擬貨幣交易所開戶,建立虛擬貨幣的電子錢包,不斷地拿現金向BTM的業者購買比特幣存入錢包內,雖然錢包內帳面上的比特幣數額一天一天地增加,但你可曾想過BTM的業者究竟把我們交付的現金存到哪裡去了呢?如果有一天,幣價上漲到遠遠高於我們購買時的幣價,讓每一個人都想將錢包內的比特幣換成現金時,交易所是否有足夠的資力負擔這樣漲幅上下甚大的差額?如果交易所沒有能力負擔,也沒有準備金或類似中央存款保險的制度時,我們這些存戶要向誰要這筆錢?尤其是在擠兌的時候?過去所謂銀行大到不能倒閉的情況,在虛擬貨幣的交易所,是無法成立的。
在這個層面,其他的問題則如,這些不受金融高度監管的業者與交易所,因為受監管的程度低,且幾乎全部都仰賴電腦程式技術的操作,因而只要內部有心人士心懷不軌,便可在神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透過科技的手段,輕易地進行數字上的竄改,民眾錢包帳面上的虛擬貨幣,到最後可能只是電腦網路的數字遊戲而已,實際上的現金,早就被不法的業者挪作他用而毫無人知(是否可以要求交易所業者必須把收到的除了手續費、服務費、保管費等費用以外的現金,將這些龐大的資金做全部或部分的信託,或要求須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準備金,無疑就是金融監管的問題,而這也是從事交易所的業者最不想去做的事——放著大筆的錢不動,哪裡會是一個正常的投資者會做與該做的事!)。
再來,在使用者方面,詐騙或取贖等財產犯罪者,為了避免被查緝犯罪所得金流,利用各種手段,讓被害人以BTM進行交易,令被害人用現金購得的虛擬貨幣打入犯罪者指定條碼的電子錢包內,犯罪者再隨即透過複雜的跨國、跨幣種的沖洗交易、虛構名義的電子錢包帳戶、混幣器的使用,以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溯源或還原技術的尚未成熟與耗時性,分散並沖亂金流的軌跡,規避執法者的追查。這就成為助長犯罪的溫床。在ATM和銀行人頭帳戶早已被濫用至極的情況下,犯罪集團份子對於操作簡單、目前處於三不管地帶的BTM的出現,彷彿是看到了一線𥌓光,絕對是只有拍手熱烈歡迎。
最後,魏律師帶大家來看看稅的問題。依媒體報導,雖然目前已有國家承認部分虛擬通貨的法幣地位,例如烏克蘭、薩爾瓦多,但在我國仍然不是。在我國,加密的貨幣只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財產,或稱為金融資產、金融商品(然而,這樣的理解,其實是有疑問的。因為當國際上已有國家承認加密貨幣的法幣地位時,我國應該如何看待這種具有外國法幣地位的加密貨幣?仍然只是金融商品?還是外國的貨幣?)。而既然是商品的一種,那麼商品交易的本身,以及當商品的交易有利得或虧損時,自然也應該有相應的租稅問題,最基本可能涉及的面向,就包括所得稅、營業稅、證券或期貨交易稅、贈與稅、遺產稅等。可能的問題例如課稅的時點為何?如何判定或追查取得時點?在外國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如何處理?跨國的交易如何處理?哪一地國家有課稅權?混幣後該如何處理?國家是否可以承認一般市場機制所形成的虛擬貨幣與法幣間的兌換標準?也就是要如何看待這種虛擬貨幣與法幣間匯率的地位?等等。雖然政府對於部分問題,已有提出一些討論與做法,但許多仍屬未明。
魏律師認為,不論是加密貨幣也好、BTM也好,這些都是因應時代與科技的發展所必須面對與處理的問題,就像是行動電話的演變一樣。在這個過程當中,雖然我們可能會不斷地犯錯、犠牲,但仍然只有不斷地去了解與探求,才有可能在未來找出這些技術應該擺放的位置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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