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破壞別人的家庭,父母要連帶負責嗎?
最近有個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遭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例是這樣的。
甲夫乙妻生有B女,而未成年的A男與B女原是男女朋友,但甲夫後來卻發現本來應該是自己女兒男朋友的未成年A男,竟然與乙妻之間有暖昧。經甲男調查後,查知A男和乙妻果真有不倫戀情,A和乙還發生過性關係。甲夫因此與乙妻離婚,並對未成年的A男、乙妻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並要求A男的父母親C、D要對未成年兒子即A男侵害甲夫配偶權的行為連帶負賠償責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在一般的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案件中,主流的實務見解是認為沒有外遇、出軌的那一方夫或妻,可以同時對外遇、出軌的夫或妻,以及介入他(她)們婚姻的第三者,以配偶權受到侵害為理由,向外遇、出軌的夫或妻,以及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照這個主流的看法,身為第三者的未成年A男、外遇出軌的乙妻,都必因為侵害到甲夫的配偶權,而對甲夫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不過目前有極少數的法官的見解認為,以具有婚姻忠貞、忠誠、婚姻的純潔性為內涵的這種配偶權是否存在乙事,提出了質疑,進而否定第三人者介入婚姻的情形是侵害到配偶的身分法益,據此駁回這類的損害賠償請求。但這在目前仍是極少數說。
然而,上面案例的主要問題是存在於,未成年的A男的父母C、D,是否要對未成年的兒子A男介他人婚姻、破壞他人婚姻乙事,同樣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呢?
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案例中,由於A男是未成年人,在本案中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而C、D是A男的父母,對A男原即負有監督、教養之責,正好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
那對於身為未成年小三父母的C、D在監督上是否有疏忽、能否防止這樣的結果發生乙事,法院是怎麼認定的呢?
本案的法院認為身為父母的C、D本來就應該要教導A男有關適當、正確的兩性關係知識、男女交往時應遵循的規範,也要適時輔導兩性交往的分際,並予以適當的監督。然而,從結果上來看,A男不僅是變成與身為長輩的女朋友的媽媽進行男女交往,還進一步與女朋友的媽媽發生性關係,從結果來說,已經可以認為C、D對A男在兩性教育上有所疏忽,監督不周,才會導致這種事情發生。因此,C、D必須為自己疏於監督A男乙事,同樣對甲夫負起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有關這個案例的介紹。但其實,該怎麼說呢,一般在教導孩子或老師在教導學生的時候,不知道有沒有,或者會不會,特別去提醒孩子或學生說,孩子啊、學生們啊,千萬不要談戀愛談到最後,反而變成和男朋友(或女朋友)的媽媽(或爸爸)變成了男女朋友,或是特別去提醒說,千萬不要同時腳踏長輩和晚輩這兩條船?或是特別要求說,絕對不可以和男朋友(女朋友)的媽媽(爸爸)發生性關係哦?多數的人都有被這樣提醒或教育過嗎?
對於這類特別的案例,到底父母或監護人對孩子的監督、注意義務要到什麼程度?或是要具體執行到如何的地步,才算是符合法律的要求?我們的教育環境條件與社會背景、文化等實際情況,到底又是如何?應否一併考量在內等等,也許是很值得再思考一下的。(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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