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0150

COVID-19防疫措施下醫事人員勞動權益之保障: 臺灣醫院因應實務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

汪秀玲 教研中心總級組員
謝明彥 肝膽內科主治醫師
楊淵韓 神經內科主任

解決方案與執行過程

COVID-19大流行,醫事人員配合防疫衍生之防疫隔離、防疫照顧、自主管理、禁止出國、減班休息等,涉及員工勞動權益。應變小組盤點相關法規,針對主管教育訓練,提供員工諮詢。

一、員工暫緩非必要旅遊、出差、出國

1.要求員工取消出國:依「醫院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配合防疫取消出國之損失補助」

2.禁止員工出國、前往人潮擁擠景點:《憲法》第10:人民遷徙自由。

二、出國員工(因公/非因公)返國後,14天勿前往醫院上班

1.員工「居家檢疫」無法出勤之假別、薪資:分因公/非因公

2.員工從疫區返回職場,雇主追蹤個人健康。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三、醫院派遣人員至疫區工作

1.雇主強迫員工上班,違反保護義務

2.員工因公出差染COVID-19,雇主給公傷病假,並給付原領工資,員工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依勞基法》第59職業災害補償

3.員工因公受居家檢疫,雇主給全薪

四、員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受自主健康管理,需親自照顧

1. 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父母一人請「防疫照顧假」

2.請「家庭照顧假」:依《性平法》第20,雙薪家庭分別請

3. 請事假或協商排定特休:雇主不得拒絕,不得影響全勤獎、考績等

五、已經(或疑似)染COVID-19人員之休假、給薪

1.員工因職業上染COVID-19被隔離治療:雇主支薪。另致傷病(35萬)、身障(265~1000萬)或死亡(1000萬)、子女教育學雜費(《傳染病防制法》第74)

2.員工非因公感染,稱「防疫隔離假」:(1)雇主不支薪,員工申請防疫補償(《紓困條例》第3條)(2)雇主支薪,當年所得稅額減除支付員工薪資200%(《紓困條例》第4條)

3.醫護人力不足調控:不宜由其他無感染院區支援;(1)缺工期引入派遣人力;(2)以契約外包處理工作

六、未感染(但有接觸疑慮)COVID-19人員休假管理

1.員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

(1) 員工想休養: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休,或協議調整工時

(2) 員工不想請病/事假,雇主要求不出勤,應給全薪

七、擴大採檢-自主健康管理:「醫療照護工作人員 COVID-19 擴大採檢者返回工作準則」

1.員工僅發燒或呼吸道症狀,未受通知檢疫。經醫師評估採檢胸部X光等待3天;

(1)員工自願在家休息;請病假或特休、事假

(2)雇主規勸員工在家休息:雇主給補償

2.容許員工上班,在隔離辦公處,以電郵、通訊軟體

3.指示員工居家工作,以網路傳輸作業

八、員工正常上班

1.提供職業安全衛生保護員工

2.提供科技環境(視訊會議)

3.指示提供勞務場所,居家(異地)上班、遠距工作工時記錄

4. 員工居家工作發生職災

九、因疫情減班休息措施: 醫院未受感染,但因非急迫醫療需求減少,收入遽減

1.暫時縮減工時,減薪依「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

2.實施減班休息:「安心就業計畫」補助勞工減少收入差距

3.優先減少負責人高階主管薪資福利、分紅

4.員工得請求資遣費(依勞基法第14

十、醫院配合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診(業)、歇業;

1.政府適當補償。(防疫條例第9條)

2.全面停診、部分停診:停業期之人事費、維持費及掛號費

結論

醫院執行防疫措施(依《傳染病防治法》、《防疫特別條例》「醫院因應院內發生COVID-19(武漢肺炎)群聚事件之營運管制措施建議」),應保障勞動權益,變更工作地點,以書面為之。修訂工作規則並明確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