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繪竹 護理督導
陳美霞 護理長
汪秀玲 組員
林秋菊 護理師
透析室的病人屬於高回診頻率及感染高風險之族群,由於需常規(每週3 次,每次耗時4 小時)到醫療院所執行透析,本院依據COVID-19『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規範,擬定透析室面對同住家屬檢疫條件及操作原則如下:
依據 109 年2 月 12 日衛福部醫事司召開之「研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居家隔離者就醫事宜會議」規範,本院常規透析病人若有同住家人需執行「居家檢疫」時,則於家人執行居家檢疫 14 天期間,仍需依據衛福部的建議,依醫療常規讓該透析病人至原院所正常透析,但仍建議此病人比照居家檢疫模式作分流透析的安排。
本院透析室於 109 年2 月起,接獲透析家屬需依COVID-19 防疫政策執行14 天居家檢疫,兼具維持該透析病人常規至本院所正常透析之案例與因應如下:
※案例 A(薛女士/78 歲,慢性腎絲球腎炎導致慢性腎衰竭,108/01/28 開始透析):
本院透析室於 109 年3 月3 日接獲透析病人A 告知,其家屬(丈夫)為長期工作於中國之台商,預計於109 年3 月5 日從中國/上海返台,而其丈夫過往返台後皆與病人同住,當其丈夫返台時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規範進行居家檢疫14 天。
※介入措施:
透析室接獲上述訊息後,隨即呈報本院之院內 COVID-19 防疫指揮中心,經與醫師、管理單位、護理部會議後,立即啟動分流透析專案;持續讓病人A 到本院進行透析(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感染居家隔離者就醫事宜會議之規範),病人之丈夫返台後能回到他熟悉的住家環境進行居家檢疫(關懷理論),於此透析病人丈夫居家檢疫期間109.03.06-109.03.19(2 週),決議加開現有的空班時段(每星期二、四、六晚間18:00-22:30),給此病人(薛女士)單獨透析,並調派一位護理師專責照護案例A(1 對1 透析照護)。
※案例 B(穆先生/69 歲,糖尿病導致慢性腎衰竭,109/02/13 開始透析):
本院透析室於 109 年3 月20 日接獲透析病人B 告知,其家屬(孫子)擬於109 年3 月23 從歐洲返回,且其孫子過往皆與病人同住,當其孫子返台時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規範進行居家檢疫14 天。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本(109)年3 月19 日起,所有入境者需居家檢疫14 天,自3 月21 日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
※介入措施:
基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本(109)年3 月21 日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至「第三級:警告」,且所有入境者皆需居家檢疫14 天。透析室接獲上述訊息後,經醫師、護理主管與病人及其他家屬召開家庭會議,於會議中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滾動式規範、高雄市防疫旅館相關訊息後,所有與會家屬考量病人及其他同住者可能被感染的風險,決議由家屬洽詢高雄市關懷服務中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或防疫旅宿專區查詢(https://taiwanstay.net.tw/),代為申請病人孫子自歐洲返台後入住防疫旅館。
常規門診透析照護之護病比為1:4,一位護理師同時照護4 位透析病人,但是在面臨全球COVID-19 疫情嚴峻下,台灣的防範措施皆超前部屬,各醫療機構也務必要依循規範落實執行,護理師在2 週的照護期間,院方全程提供最大的支援,包括防護裝備、班別調整、員工心理關懷諮商等,也順利且安全的完成此病人1 對1 的個別透析業務。
本院透過醫護合作召集家庭會議,關心病人及家屬的需求,即時提供可解決之建議與方案,讓案孫於109 年3 月23 日自歐洲返台時隨即入住高雄市防疫旅館;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 年4 月14 日公告:「我國自4 月18 日零時起,入境民眾過去14 天有歐洲、美洲地區旅遊史,同住者有65 歲以上、6 歲以下、慢性病、無專用房間,入境後應入住防疫旅館」,顯示本院在防堵COVID-19 之措施落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屬之『超前部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