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語言」的意思是政府以立法途徑,正式承認某個語言在當地的地位。各國正式承認手語的歷程都不盡相同。有些國家是於憲法的層面上承認手語的,如烏干達 (1995年通過)、奧地利 (2005年通過)和肯亞 (2010年通過)。可是,在憲法中承認手語,不一定代表該手語就成了官方語言。跟據2015年的統計(De Meulder, 2015),在八個在憲法層面承認手語的國家當中,只有紐西蘭將手語列為官方語言。另一個做法,是在一般性法律中加入手語的條文。最突出的事例,是冰島在2011年通過了冰島語及冰島手語地位法案,申明「對於必須依賴冰島手語來溝通的人來說,冰島手語是他們的第一語言。政府當局有責任支援、培育。」 冰島更是世上少數立法保障聾童及其家人學習手語權利的國家。
有些國家並無特別為手語立法,只在現成的殘疾歧視、教育、平等法中加入手語字眼,例如德國(2002年的殘疾平等法)、日本(2011年修訂殘疾法)、希臘(2002年教育法)、和荷蘭(2007年通過高等教育及科研法)和中國大陸(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草案)。美國並無在聯邦政府層面定明任何官方語言,但1990年通過美國殘疾法,規定所有公眾場所必須為殘疾人士提供適切的輔助和服務,當中包括手語傳譯、即時字幕、助聽設施等。
前人的經驗是,光是在立法層面承認手語,不一定會帶來實質的改變。有些國家在憲法中象徵式地承認手語的地位後,就再沒有推出真正改善聾人生活的措施,使法例流於表面。故此,除了政府以身作則,實行對手語的支持措施外,更重要的是讓手語在民間有持續自發的活力。例如:民間繼續請願,爭取更多從政府而來的教育、推廣措施;確保下一代有機會接觸手語;記錄手語,如製作手語教材、字典、詞彙庫等;亦要通過大眾媒體,提升人們對手語的認識和興趣(Bianco, J. L. 2010; Reagan, T. G. 2010)。從生活的每個方面促進手語的活力,才是完善的語言規劃 (De Meulder, M. 2015)。
香港語文的法例依據,在基本法第九條,專章標明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英文也是正式語文。政府設「法定語文事務部」,監察政府內部語文政策推行情況。回歸後,政府推行「兩文三語」教育政策,撥款提高學生中英語書寫能力,訓練廣東話、普通話、英語的會話能力。學校中英文老師必須考獲基準試,確保水平。如要入職公務員,也必須通過中英語文能力測試方可獲聘。要爭取香港手語成為官方語言,是否代表除中英文外,加入香港手語為法定語文?從立法會梁議員的發言來看,似乎不是這個意思。那麼,是否代表加設「兩文四語」?又或是就香港手語另立條例?隨「官方語言」而來的政策和措施,都包括些甚麼?學界當中,有成員擔憂「官方語言」只是帶來象徵式的承認,而不是實際的改變。有的則提出,現時「官方語言」所意味的政策仍然模糊,要爭取起來,阻力更大。我們期望看見社會更多相關討論,求取共識。我們也樂意加入相關討論。
社會大眾經常錯誤地假設手語必須統一。其實,不單止是香港手語不統一,連廣東話、普通話、英語也不是統一的,這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單是「父親」這個概念,在廣東話便有「爸爸」、「阿爸」、「爹地」、「老豆」多種講法,香港人以廣東話為母語的,都不會因此而感到混亂,更不會以此為由,放棄爭取使用廣東話的權利。
香港手語出現各種不同打法,其中一個原因,是過往聾人學校普遍反對學生使用手語,而各校的聾生為了滿足其溝通需要,便自創手語,這些手語最初在校內傳播,并隨著聾生畢業在社會傳播,慢慢形成了今天同一個概念的不同打法。我們不鼓勵從上而下制定「統一手語」 。反而,由教育入手,讓老師使用手語教學,學生有所參照;其二,是搜集不同手語打法的數據,建立詞彙庫;其三,增加手語的曝光率,在大眾媒體、日常生活中多用手語,讓人們多接觸不同的手語打法,自主選擇,融合共通,這樣香港手語的發展自然會穩定下來,香港手語的差異也會減少,但縱合而言,語言差異是正常的現象,不可能完全避免。
無論香港手語是否成為官方語言,聾人都有權在生活各方面使用手語。政府責無旁貸,應帶頭在教育、公共服務中還回聾人使用手語的權利,實踐《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承諾,「香港手語不統一」不是拖延的藉口。
讀唇、寫字,無法滿足聾人日常的溝通需要。一方面,口語中許多發音,根本無法透過唇形看清楚,如「佢害我」和「佢愛我」、「買書」和「買魚」,唇形相似,意義卻大相逕庭。其二,寫字緩慢費時,無助聾健雙方有效溝通。第三,恰恰因為香港的聾人教育政策落後,只用口語上課的聾人,對課堂內容一知半解,以致其教育水平普遍較低。就算部分節目配有字幕,很多聾人的閱讀水平也不足以理解其內容。再者,目前僅是部分電視節目配有字幕,但直播節目卻沒有,忽略了聾人平等接收公共資訊的權利。即使是能夠看懂字幕的聾人,所獲的資訊,對比健聽人來說也極其有限。
必須提醒的是,聾人有權在社會獨立生活、接受教育、在職場發揮潛能和特長。現時的社會配套,大大限制了聾人發展的機會。即使有聾人考進大學,單以讀唇也根本不能完成四年的課程,更沒法在溝通如此不便的情況下擔任重要的辦公職位。以為聾人依靠讀唇、寫字就可以順利溝通,這個謬誤牽連極廣。我們希望大眾理解,手語才是最能夠滿足聾人溝通需求的語言。
人工耳蝸和助聽器雖然十分普及,但效果參差。有些聾童配戴之後,聽力的確有所提高,口語能力發展良好;但也有部分聾童,即使佩戴了助聽儀器,仍然無法聽清楚所有聲音,難以完全掌握口語。對於老師用口語教授的概念和知識,也無法充分接收,遺漏百出。人工耳蝸手術並不代表能「治癒」聾童的聽力,在手術的過程中有機會傷害剩餘的毛細胞,不可恢復。若安裝人工耳蝸後效果仍然未如理想,聾童依靠有限的口語能力,怎難有效溝通和學習?「助聽儀器能完全滿足聾人的溝通需要」是很嚴重的謬誤,直接影響聾童的教育和成長。單純依靠助聽儀器,聾童仍然無法完整接收口語。與此同時,聾童又缺乏他們能夠輕易接收和習得的手語,這會導致語言發展遲緩,直接影響聾童認知發展,導致社交、心理等問題。沒有足夠的語言能力,將來也無法順利就學、工作,投入社會。
因此,我們強烈提醒大眾,聾童的成長需要有手語。具體來說,應保證聾童在語言發展中有手語、口語和書面語的輸入及訓練。一方面,相關研究已經證明,這並不會造成聾童的認知負擔,反而可以幫助聾童同時發展多個語言;另一方面,手語可以避免聾童因為助聽設備成效微弱,學不好口語,而錯過語言發展的關鍵期。通過手語,他們能夠及時發展完整的語言系統,並藉此理解各種概念,獲取知識,更可以藉此學習其他的語言。足夠的語言基礎對於聾人學習、個人發展,以致日後立足社會都有所保障。
此謬誤是倒果為因,現時的手語傳譯問題,正正反映了政府的推動和監管不足。有了政府帶頭,肯定手語地位,鼓勵使用手語傳譯服務,立法規定公私營機構必須提供手語傳譯,並設立推廣政策和質素監管制度,自然能帶動教育局和學術機構提供手語傳譯的培訓課程。手語傳譯專業化,譯者能以此為職業,自能舒緩人手不足及質素參差的問題。
我們合力編寫本文的目的,是出於對「官方語言」議題的關注,及對聾人群體爭取平等權利的支持。我們以此文,鼓勵社會大眾多關注「爭取香港手語成為官方語言」這一議題,更重要的是,加強對聾人群體的認識及尊重。作為社會的一員,聾人有權平等地生活,平等地參與社會。語言是生活及社會參與的必備工具之一,爭取手語地位的背後,是聾人群體對於「平等」的盼望。不是同情,而是平等。
參考文獻 REFERENCE
Bianco, J. L. (2010). 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Sociolinguistics and language education, 18, 143.
De Meulder, M. (2015).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sign languages. Sign Language Studies, 15(4), 498-506.
Reagan, T. G. (2010). Language policy and planning for sign languages. Gallaudet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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