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結果本身不會有意義或引發感受,而以某一個標準去檢視判斷時,就形成意義了。當沒達到標準時,會覺得內疚、自卑、罪惡、自責;當超過標準時,覺得興奮、驕傲、無趣。
(2)而判斷標準不是絕對的,是有高低不同的。可能以國手或是小孩子的表現作為參考標準來檢視自己,但那都太過高過低了。自我的條件作為參照標準才是適合的。
(3)每個人基於基因生理、家庭教養、經濟背景、人生機遇等種種先後天、內外在條件,都已經在每個當下做出當下最好的努力與選擇了。
(4)若對於自我當下的行為結果有內疚、自卑、罪惡、自責、興奮、驕傲、無趣的感受時,那意味著正用不適合當下的標準評斷當下的自己。
(5)若以當下適合的標準檢視當下的自己時,會產生「接納」的態度,接納不是放棄、不作為、逃避、無可奈何、被動、任人擺布,而是慈悲、欣賞、憐憫、涵容、共處同在、主動、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