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性霸凌」與「性騷擾」定義 (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之 第二條)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