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鑑於化學品廣泛使用,如管理不善或勞工認知不足,可能造成火災、爆炸災害,或因洩漏、長期暴露造成職業傷病,國內亦曾發生因化學品危害資訊揭露不實或不足所致職業災害案件,如發生於高科技產業的四甲基氫氧化銨溶液中毒事件。因此,「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對於危害性化學品,製造廠、輸入商或供應商應辦理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尤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可視為化學物質之身分證,透過該號碼可進一步查詢其安全資料表,以提供事業單位或勞工較詳細的危害特性、暴露預防、安全處置方法、急救及緊急處置等資訊,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依現行規定,廠商針對單一成分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辨識資料多已能完整提供,但對於混合物尚無明確規範,本次修正特別增列混合物的危害成分亦須提供完整的辨識資料,讓事業單位採取更有效的危害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