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
相關文號:本府政風處107年12月13日彰政陽字第1070004482號函、本府108年1月18日府政陽字第1080019108號函及本府108年4月8日府政陽字第1080096838號函。
三、
依據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應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前開機關團體實施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之行為時,依規定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之身分關係,主動公開於電信網路或以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參考來源:
彰化縣政府設置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公開專區」
http://www2.chcg.gov.tw/main/main_act/main.asp?act_id=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