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車不只危險,還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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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車不只危險,還可能觸法!
在您過往的用路經驗中,是否曾遇過後方車輛故意緊貼、前方車輛恣意蛇行、周遭車輛連續按喇叭甚至是超車後故意急煞等情況?倘若不具備正當事由,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會構成「惡意逼車」,嚴重的話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以下情況都屬於惡意逼車的行為
❶在沒有緊急狀況下,突然逼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❷沒有突發狀況,在行駛過程中任意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中
可能會面臨以下行政責任👇🏻
✅記點
✅道安講習
✅處新台幣6,000元~36,000千元罰鍰
✅當場禁止再駕駛汽車,還會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嚴重逼車,也可能涉犯以下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長牧法律團隊提醒您,如果您遇到惡意逼車,千萬不要硬碰硬,而是要盡可能遵循以下處理方針:
🌟保持冷靜、保護自己,若情況危險,務必報警
🌟確認行車紀錄器有無正常錄影,保留證據
🌟記住對方車牌、時間、地點,供事後檢舉或提告處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