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證不是人人都能拿!
這兩種情況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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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民證不是人人都能拿!
這兩種情況不予核發!
🧾許多人因求職、打工度假、留學或是移民等因素而需要檢附良民證,其實良民證就是您向各縣市警察局申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今天長牧法律團隊特別撰文向您介紹什麼是良民證、什麼狀況無法核發、有前科還可以申請嗎?
🔍什麼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以下2種狀況無法核發良民證: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有前科還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可以!不過內容會記載相關刑事案件紀錄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❶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❷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❸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❹受免刑之判決者
❺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❻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❼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❶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❷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