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鄭重澄清,張育銘律師及本所均未加入任何投資群組,亦未與相關產業達成任何形式之合作關係,是舉凡一切以「張育銘律師」或「長牧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名義參加、推廣或背書之投資群組及相關項目,均係虛假仿冒之詐騙手法,提醒民眾切勿受騙上當,以免自身財物受損,甚至誤觸法網。
您是否在離婚訴訟裡,爭取小孩監護權時,聽過要遵守友善父母原則?
其實民法第1055條之1就有明文規定法院在審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要以子女之最佳利益 審酌一切情狀,簡單來說就是法院會判斷您與對方誰比較有利小孩的身心發展,而目前實務主要是以「友善父母原則」來作為判斷依據
不過除了遵守友善父母原則之外,法務部也曾在103年公布其他可以參考的原則,並具體指出判斷的標準,例如法院會盡量避免變動小孩的生活環境、學校(最小變動原則,又稱繼續性原則),或是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家調官的調查報告,判斷在小孩成長的過程中,誰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原則),因此,在處理小孩監護權問題的時候,需要抱持著更謹慎、小心翼翼的態度,才能在確保小孩身心健全發展的前提下,爭取讓法院作出對您有利的裁判,並且盡可能避免在過程中踩到紅線而衍生出其他不必要的民刑事責任
如果您遇到對方惡意把小孩帶走,不讓您跟小孩見面,或是與對方爭執小孩的扶養費,甚至是對方有家暴行為等等其他狀況,歡迎加LINE聊聊,我們會跟您瞭解目前小孩的狀況、您與小孩的互動,再經過我們分析、審慎評估後,會提供法律上的意見給您參考,希望能協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