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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憲法法庭終於對「死刑是否合憲」的這個重要議題作出判決,判決結果是死刑合憲!但只能適用在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程序必須符合憲法 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要求的情形,才可判處死刑!
💡首先,所謂的「犯罪情節最嚴重」,憲法法庭列出兩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需符合故意殺人既遂,僅限行為人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擇一故意 而殺人既遂的情形,第二個要件是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狀,也就是說,縱使該當第一個要件,法院還要再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被害人之間關係等情狀,並確認被告的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確具特別可非難性。
💁🏻大法官再提出更進一步限縮死刑適用的要求,如果「被告於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被告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或「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就不可以判處死刑!
至於關於「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要求」的情形,大法官認為人為的審判程序本就難以完全避免事實面的錯誤,所以一旦執行死刑,對被告生命就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失,我國過去也曾有錯誤判決並執行死刑的冤案或是曾被判處死刑確定後改判無罪的案件,這就表示有可能從司法警察(官)調查、詢問程序開始即有瑕疵,導致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未能發現錯誤而誤判,最後不幸發生冤案。因此,不論是偵查或是審判階段,全程皆需有辯護人在場陪同,且辯護人可以為被告陳述意見,以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也就是說,只要有關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之犯罪,都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大法官再強調進行第三審審理程序時,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也必須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而且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名法官不同意死刑,就不應該判處死刑!
本判決重新完整說明我國法律對於判處死刑的要件,不僅是法律層面上的調整,更是對人權的尊重、社會安全的考量,雖然死刑合憲,不過同時也設下許多標準,讓法官未來遇到個案時能更謹慎、小心的審理,保障每個人都能獲得公平的對待,並且防止人權受到侵犯。
不管是支持死刑派或是廢除死刑派的大家,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是可以接受的嗎?我們想,大法官似乎為了迎合現今社會多數的國民法感情,選擇不把死刑廢除,但提高死刑適用的門檻,似乎也能安撫廢死派的期待?但這樣做是否真能達到兩派支持者的認同?歡迎留言與我們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