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鄭重澄清,張育銘律師及本所均未加入任何投資群組,亦未與相關產業達成任何形式之合作關係,是舉凡一切以「張育銘律師」或「長牧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名義參加、推廣或背書之投資群組及相關項目,均係虛假仿冒之詐騙手法,提醒民眾切勿受騙上當,以免自身財物受損,甚至誤觸法網。
📢相信大家都在關心大S兩名小孩的親權後續會如何,鑑於本所尚未充分瞭解大S案件的相關證據,避免對情況產生誤解並傳遞不準確的法律知識,因此,本篇法普會簡化大S案的事實,並從臺灣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類情況
👫案例大綱
❶父母離婚後,小孩的親權由媽媽單獨行使
❷媽媽不幸過世後,親權該怎麼辦❓
💁🏻法律上程序
💡根據民法第1089條規定,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也就是說,如果媽媽還在世,爸爸的親權只是暫時被停止,並不是永久喪失!因此,媽媽過世後,爸爸的親權就會依法自動恢復,此時,爸爸只需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就能成為小孩的親權人。如他人有意爭取擔任小孩的監護人,則需先向法院聲請停止爸爸的親權,唯受限於篇幅,此部分本所將另行撰文分享
🙋🏻♂️媽媽可以在遺囑裡指定監護人嗎❓
❎不可以❗媽媽過世後,爸爸的親權會依法自動恢復,此時爸爸可以照顧小孩,所以並不會發生沒人可以擔任親權人的情形。但爸爸是目前唯一的親權人,因此他可以在遺囑內指定監護人,等到爸爸過世後,爸爸遺囑內指定的監護人就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