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只限制檢察官?
錯!這些人都不能亂講話!
📢在此鄭重澄清,張育銘律師及本所均未加入任何投資群組,亦未與相關產業達成任何形式之合作關係,是舉凡一切以「張育銘律師」或「長牧國際法律事務所」之名義參加、推廣或背書之投資群組及相關項目,均係虛假仿冒之詐騙手法,提醒民眾切勿受騙上當,以免自身財物受損,甚至誤觸法網。
偵查不公開只限制檢察官?
錯!這些人都不能亂講話!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這就是所謂的偵查不公開,換言之,在偵查階段不論是偵查程序、內容或是心證,無論是否屬實,都要完全保密,不能隨便亂爆料!
🔍這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影響檢察官或法官的心證,不讓未審先判的風氣破壞公平審判,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檢警的辦案方向過早被揭露而影響偵查效能,進而有礙於發現真實,因此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對象:
❶檢察官
❷檢察事務官
❸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❹辯護人
❺告訴代理人
❻依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也就是說,只要在偵查程序中有執行職務,不論是什麼角色,都有「不能講出去」的義務,反之,若您的身分為「被告」、「證人」、「媒體」等,原則上就不是偵查不公開所要規範的對象喔!
🚨長牧法律團隊提醒您,如果洩漏偵查內容,可能會有相關民事、刑事責任,所以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興起想跟他人聊八卦而當爆料王!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❶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❷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7條:
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